我公司为绵阳一家生产新能源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的企业。根据 工信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总局联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经我公司总部咨询国家发改委,电池生产企业也需具备相应的回收利用资质,为布局公司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回收网络,我公司现准备发起资质申请工作。但之前已咨询包括发改委、经信委等在内的部门,均表示没有此项工作的审批,特来信咨询如我公司需要办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业务的话,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呢?
答复:
一、废旧锂电池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氧化汞电池、废镍镉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锂离子电池(通常也称为废锂电池)等其他废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同时,锂电池一般不含有毒有害成分,废旧锂电池的环境危害性较小。因此废旧锂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废旧锂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应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要求,防止污染环境。废旧锂电池的收集和处置,如果在收集环节不能做到废旧锂电池与其他充电电池的有效分类,依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混合废电池的运输、贮存、处置等应参照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因此,从事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才需要向环保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