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
受理部门:
国家海洋局或者国家海洋局委托的机关
提交材料:
1.《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份;
2.单位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3.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4.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6.管理水平的证明文件;
7.相关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8.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国家海洋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就申请材料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评审:国家海洋局召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会议,评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
3.审批: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公示后,由国家海洋局进行资质审批。
4.发证:国家海洋局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办理时限:每两年审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