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住建部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4月19日,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同时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昨日,四川省住建厅、重庆市住建委按照住建部发布的文件精神,都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住建厅、住建委发布的此通知内容与上文住建部同名通知内容基本一致)
四川省住建厅: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由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于2024年7月31日前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新办、增项按旧标准继续审批,新获批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截至2024年7月31日;申请延续(重新核定)符合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4年7月31日。
三、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五、我厅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调整审批系统。在此期间,我厅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办、增项、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恢复受理申请的时间及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此前,四川省住建厅两次发文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2022年10月,四川省住建厅发布,明确:
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2023年2月27日,四川省住建厅又发布了。明确:
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住建委: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2023年4月19日)起,应按照新标准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我委将按照原标准要求及审查流程进行办理,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 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过渡期内可正常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检测机构场所变更除外)、遗失补办、资质注销等。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认真学习新标准,有序做好过渡期内资质重新核定准备, 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重新核定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住建部令第57号:自3月1日起,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2022年12月29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此外,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其他重点如下: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处罚情形详见正文。
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综合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2023年4月19日,住建部正式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分为二个类别:综合资质+9个专项资质
综合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主要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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