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3〕260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许可合肥经开普仁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
重新申请的函
合肥经开普仁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材料收悉。我厅对你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核,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你公司提交的《合肥经开外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安全监测方案》内容均存在错误,且与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实际情况不符,预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鉴此,我厅不予许可你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文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