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濉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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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2 03:05

濉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

你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等相关附件资料收悉。我厅对你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核,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函告意见如下:

一、你所提交的延续申请材料形式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本次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辐射事故,亦未因辐射安全与防护问题被我厅行政处罚。鉴此,我厅同意你所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许可种类与范围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你所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根据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发生辐射事故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有效机制,指定专人负责,避免发生有关资料遗失。

三、你所应定期核查探伤室门机联锁、警示灯具等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出现功能异常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未经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X射线探伤机。

四、请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五、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所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