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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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17:2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上位法的要求,中国气象局决定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35号令修订)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38号令修订)进行修订,并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进行废止,形成了《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7月29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15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庄国泰签署中国气象局第 41号令,公布了该《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三部部门规章的修订和废止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订《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有关精神,中国气象局发布了《关于优化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精简和调整。为做好相关修法工作,中国气象局启动了《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2022年3月,《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纳入中国气象局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国气象局启动了修订工作,考虑到此次修订仅针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部分修改,修订文本采取修正案的形式,经认真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4月至6月,中国气象局发函征求相关部委、军队单位和31个省(区、市)气象局意见,并通过网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组织征求了相关装备企业意见。6月,中国气象局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梳理,采纳反馈意见后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送审稿)。7月29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送审稿)。

(三)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优化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删除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对应的申请材料产品质量自测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质量自测报告。同时,结合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对第二十六条罚则进行修改,与《气象法》保持一致。

二、关于修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说明

(一)修订背景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38号令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2021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于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提出了新要求,为此,中国气象局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2021年8月,中国气象局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各省(区、市)气象局意见,同时通过司法部立法征求意见系统和中国气象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11月,中国气象局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22年2月发函,委托各省(区、市)气象局征求相关检测资质企业意见,4-5月,中国气象局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办法》(修订送审稿)。7月29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送审稿)。

(三)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为落实国家有关改革要求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进行的部分修改,共修改了三条,拟以修正案的形式公布实施。

1.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202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推进气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时,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原件。为落实上述改革要求,此次修订删除了《办法》第十一条对应的申请材料,即删除了第四项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2.落实新《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将“降低资质等级”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其设定权限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没有“降低资质等级”的设定权限,此次修订删除了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中的“降低等级”。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管措施,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借鉴了建筑行业企业资质管理方式,对于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处理,其中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申请调整资质等级,避免了一刀切的监管方式。

三、关于废止《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说明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国务院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同时,地面、高空、雷达、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保护强制性国家标准也陆续出台。《办法》中的内容均已纳入《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范中,中国气象局进行了研究,拟废止该《办法》。

2021年8月,中国气象局发函征求各省(区、市)气象局意见,同时通过司法部立法征求意见系统和中国气象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均无修改意见。7月2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