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郭建杭北京报道
近年来,中小银行股权变更频繁,地方国企增资当地城商行、主发起行增资旗下村镇银行的情况不断。在此背景下,也出现一些中小银行股权变更被否的情况。
近日,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阳农商行”)股权变更的申请被监管否决引发业内关注。
公开信息显示,彭阳农商行法人股东宁夏城建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城建公司”),拟受让宁夏阳阳国际酒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阳酒庄”)股份的请示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固原监管分局批复否决。此次股权转让申请被监管否决对彭阳农商行的日常运营会产生哪些影响?彭阳农商行未来的股权计划该如何调整?对此,彭阳农商行董事办公室方面并未回复。
“从行业角度来看,此前农商行在改制时期引入了大量的民营企业股东,确实为银行的发展带来了很多开拓创新的氛围。但在近几年,由于自身需求改变,或自身经营情况出现变化等原因,部分民企股东会选择退出农商行的股东行列。随着银行股权治理进一步规范,根据相关出台的监管政策,作为股权受让方的民营企业需在经营情况等各方面达到一定的资质要求。”某农商行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未来,农商行民企股东的股权转让标准会一如既往的严格,被监管否决的案例仍有可能发生。”
公开信息显示,今年以来,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拟受让方淳安县青溪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符合现有规定的股东条件,不予许可该司受让银行股权的事项;以及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齐商银行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不同意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权变更申请事项。
防风险、履义务
在此次彭阳农商行股权转让的申请交易中,双方都是彭阳农商行的股东。
天眼查数据显示,宁夏城建公司持有彭阳农商银行4.02%的股权,是该行的第八大股东;阳阳酒庄持股彭阳农商行4.66%股份,为第六大股东。彭阳农商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06%。
受让方宁夏城建公司成立于2013年,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一家从事生产销售沥青混凝土、外加剂、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公司。宁夏城建公司的对外投资显示100%控股一家科技公司;同时,宁夏城建公司49%持股宁夏金宇置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对于宁夏城建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公司相关人士未给予回复。
而此次彭阳农商行股权变更中的另一方阳阳酒庄,目前已被法院下发限高令。2021年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曾发布限高令,“因合同纠纷案,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何鹏飞高消费”。
对于彭阳农商行股权转让申请的批复显示,不同意该行变更股权的行政许可事项系因受让方宁夏城建机械材料有限公司净资产占全部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余额占净资产比例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变更,受让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和第十一条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条件的规定。
事实上,在彭阳农商行股权变更被否之前,两家农商行的股权变更被否,其原因也与受让方相关资质不达标有关。
今年7月,浙江淳安农商行股权的拟受让方淳安县青溪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溪新城建设公司”)也因不符合监管要求,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不予许可该公司受让淳安农商行的股权。
淳安农商行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青溪新城建设公司持有淳安农商行股份比例约3.90%。目前天眼查数据显示,青溪新城建设现为淳安农商行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约11.14%。
今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告,不同意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权变更。原因为,齐商银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管层对于银行股东资质提出要求,或是出于防范风险,以及为了银行股东可以更好地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原因。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上就公开指出,“将全面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坚守金融监管主责主业,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其中之一是强化审慎监管。把好金融机构准入关,严格股东资质审查,筑牢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防火墙,坚决纠正违规关联交易。”
此外,在义务履行方面,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对于商业银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按照规定“应承担资本补充责任,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银监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实际上,资质不符的农商行股东在履行资本补充的责任时也有困难。目前,农商行在股东变更时,往往要求先明确股东自愿接受强制转让股权和需要进行股东权利限制,同时确保农商行股东的资质合格、资金来源合法、股权稳定、具备持续补充资本能力。
了解政策、明确资质
实际上,业内专家认为,商业银行因其业务特殊性,受到严格的行业监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了解监管政策后再进行转让。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王汀汀对记者表示,“中小区域银行的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是一种正常的股东行为,在上市公司中也经常看到这种现象。股权出让是股东自主的金融行为,作为投资者,可能出于流动性的需要转让手中股权,也可能是出于自身战略调整,需要退出对商业银行的投资。”
对于近年来,因受让方不符合监管对银行股东资质的要求,被否决了股权转让的申请这一情况,王汀汀认为,“在中小区域型银行,比如村镇银行、农商行成立过程中,吸引了区域内的一些实业公司参股,这些企业本身是区域性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同时经过长期的积累,也有了涉足金融行业、推动产融结合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受到外部环境和疫情的冲击,很多企业受到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因此将手中持有的非核心资产变现,支持主营业务的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这种行为本身可以理解,原则上也不会对银行本身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同时,王汀汀告诉记者,“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以及在金融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商业银行要受到比较严格的行业监管和业务监管,对其股东资质也有较高且明确的要求。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因受让方资质不满足要求而被监管否决的情况。建议股东在实施股权转让行为之前,与公司管理层以及所属监管部门充分沟通,了解监管政策后再推进股权转让的操作。”
王汀汀表示,未来中小银行股东股权转让变更情况可能还会持续出现。实体企业入股中小银行的目的可以分为战略投资和财务投资。战略投资的目的是通过入股商业银行,实现产融结合,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也能够分享银行长期成长的成果。财务投资者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投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银行作为具有公益属性的金融机构,在上市方面面临较严格的监管要求,以上市退出为目标的财务投资者有比较强烈的退出需求,股权转让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另外,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银行的盈利能力下降,给投资者的回报也可能不达预期。最后,作为股东的实体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面临困境,出于流动性的需要也可能会有转让股权的需求。
此外,也有农商行人士认为未来可以通过一些更细致合理的方式来引入民企股东。中部地区农商行人士指出,“农商银行要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加强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理,穿透识别出资人并明确实际股东身份。同时制定科学的中长期股权管理规划,按照涉农优先、实业为主的原则,积极吸收优质企业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