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
你院持有我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皖环辐证[00287]),现因证书有效期届满向我厅申请延续。我厅对你院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核,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院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形式齐全,符合法定要求,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辐射事故。鉴此,我厅同意延续你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与范围为:使用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你院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新增核技术利用项目或原有核技术利用项目使用地点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手续;核技术利用项目减少的,及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变更。
你院应根据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以及导致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辐射事故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院应定期核查数字减影血管造影仪、数字胃肠机等所有辐射工作场所电离辐射警示标志、警示灯具、防护门窗等措施的有效性,重点医用直线加速器门机联锁、急停开关等的运行状态,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经修复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你院应认真做好放射性药品的入库、使用和废物处理台账的登记工作,每日工作结束后对有关工作场所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予记录,监测数值出现异常的,应做好清去污。
五、请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六、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院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