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中院一则案例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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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5 05:03

近日,泰州中院民三庭一审审理的“赵某某等九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辑(总第78期)刊载。

王小莉

泰州中院民三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法学硕士

该案由泰州中院民三庭庭长王小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周红梅、陈勇担任合议庭成员。

该案明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判断原则和方法,提出在认定被控假冒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商标”时,应采用对比观察的方法,根据假冒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是否基本无差别、假冒标识添加的内容是否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要素、是否影响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假冒标识是否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等一系列原则进行比对判断。本案对在注册商标上添加其他要素的变造情形下“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予以细化,有利于依法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

基本案情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BOY LONDON系英国的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 FRANCHISE LIMITED,以下简称“安格洛公司”)创立和经营的潮流服装品牌,该公司成立于1989年8月22日,系第973732号

、第13876268号

、第18186146号

等商标的注册人。其中第973732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注册有效期限为1997年4月7日至2027年4月6日。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间,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付某、吴某某、宋某、高某某、方某某、钟某某、汪某某、方某某等人利用

商标处于争议状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部分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付某、宋某、高某某、方某某、钟某某、汪某某、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拒不认罪。被告人赵某某、付某、宋某、高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案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系相似而非相同,各被告人的行为仅可能涉嫌商标民事侵权,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案外人以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图形商标为由对第973732号

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初审、复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至2019年9月19日,最终判决第973732号

商标予以维持。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第973732号

商标为他人合法存续的注册商标且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付某、吴某某、宋某、高某某、方某某、钟某某、汪某某、方某某,利用

商标处于争议状态,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并销售牟利。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付某等人计议,由被告人付某以添漫公司为平台,负责对外招商、侵权产品推介、经销授权、委托加工、售后管理服务、涉案资金管控等;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在长春市建立专门仓库,用于假冒

商标服装的工厂收货、仓储、经销商发货,被告人吴某某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收发货等;被告人高某某负责假冒

商标标识设计、制作,对假冒

商标服装进行款号编码,建立并运维消费者验证真假的伪网站等;被告人赵某某、付某单独或结伙委托被告人宋某、方某某、钟某某、汪某某生产假冒

商标服装;被告人方某某明知被告人方某某生产假冒

商标服装,仍然提供其公司账户给被告人方某某使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高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5286663元;被告人付某、宋某、方某某、钟某某、汪某某和方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分别计人民币5223163元、4054007元、858244.24元、440180元、292475元和50万元。

裁判结果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8日作出(2019)苏12刑初5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及以下不等的刑罚,并处十万至四十万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宋某、吴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苏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泰州中院一则案例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