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2022〕31号 宝塔区田文祥不锈钢商品经销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宝塔区田文祥不锈钢商品经销部 92610602MA6YKTP490 田文祥 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协助鉴别,当事人所销售的南孚聚能环3代5号电池、南孚聚能环3代7号电池、南孚丰蓝1号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电池833粒;2.罚款1000元。 自动履行15日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