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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被申请人:刘聪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和著作权。被申请人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程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综上,申请人所述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决定结果
第52699794号“念之香”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