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乐高诉乐拼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2-10-26 19:44

当乐高遇到自己的模仿者

相信不少人的童年回忆里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积木玩具吧,小小的积木承载着童年时大大的欢乐。而“乐高”作为久负盛名的玩具品牌,其旗下的乐高积木风靡全球。近年来,国内出现了不少类似于乐高积木的通过凸粒和凹槽镶嵌以实现积木搭建的积木玩具,其中不乏借着“乐高”旗号误导消费者的积木品牌,“乐拼”便是其中之一。乐高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的带有“乐拼”(“LEPIN”、“CHIMO”)等标识玩具,与自己产品上的“乐高”(“LEGO”、“CHIMA”)等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的相似性,遂于2016年9月将“乐拼”积木玩具的生产商及经销商“美致”等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4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高”诉“乐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相比于一审判决,二审对“乐拼”应赔偿的数额作出了巨大调整,由300万元调整为3000万元。法院的这一改判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法院为何要改判赔偿额?

本案的争点在于,美致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认定美致公司侵权后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计算。

1. 商标侵权的认定

目前国内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通常采取“普通消费者”的标准,即一般消费者以普通注意力分辨是否容易混淆误认。“乐高”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在玩具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当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乐拼”积木产品时,首先想到的是“乐高”标志或认为“乐拼”产品跟“乐高”有关系。因此美致公司使用的“乐拼”商标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2. 赔偿金计算的方法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了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 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2) 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

(3) 参考商标许可费的倍数酌定;

(4) 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按一到五倍确定赔偿金额。

正是由于存在不同的计算标准,二审法院才会在判决中将赔偿额从三百万大幅提高到三千万。而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各自有其计算的依据。

一审法院根据酌定的办法确定了300万元的赔偿额。这是由于乐高公司所主张的赔偿额远高于法定最高赔偿额,因此需提交充分证据。但是乐高公司缺乏足够证据,因此只能按照法定赔偿上限认定赔偿额为300万元。但在二审中,尽管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涉案商标在产品获利中的贡献率,无法进一步精确计算出侵权方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据,但结合关联刑事案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等证据可合理推算出“乐拼”系列侵权产品的整体获利远超1.6亿元。乐高公司在本案中仅诉请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万元,占前述1.6亿元比例不到19%,二审法院据此全额支持乐高公司的侵权赔偿主张。

判决背后的一些思考

近年来,随着国内玩具产品需求的扩大,国内玩具商纷纷涌入这一庞大市场,希望能够从中分一杯羹。在此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玩具产品良莠不齐的现象。

知识产权法的目标在于激励创造,尊重产品的知识产权不仅是玩具产品经营者规避风险的需要,更是其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长久之策。

【稿件来源】张宇韬

【推文排版】邓艾琳

【参考文献】

【1】高玉光,许书音:《玩具业知识产权十五年发展轨迹》,载《中外玩具制造》2019年第10期,第61-64页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湾区睇法|当“乐高”遇到“乐拼”》

【3】徐琢:《以乐高诉乐拼商标侵权案为切入看我国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