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淮市监罚〔2021〕W98号
当事人:蚌埠市淮上区曹炳云箱包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11MA2Q3WL871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E区11街004 号
经营者:曹炳云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2021年10月22日,下午,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义乌商贸城二层E区11街004 号的蚌埠市淮上区曹炳云箱包商行,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后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有涉嫌侵犯LV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袋1个。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为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当即报经局长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现场发现的涉嫌侵犯注LV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个手提袋依法进行扣押,详见(蚌淮)市监查(扣)字〔2021〕W102205-1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蚌淮市监物字〔2021〕W102205-1号《财物清单》。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2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你以9元/件的价格购进标识有“LV”图样的手提袋1个并准备以1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LV是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在第18类商品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241081,核定使用的商品:皮革及人造皮革;行李箱;手提箱;皮制帽盒;包;手提包;旅行包;水手包;小袋子;手提袋。路易威登马利蒂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至检查时止,涉案手提袋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你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3、对你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4、执法人员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上提取的商标注册信息1份,证明路易威登马利蒂对商标注册号为第241081号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2021年12月2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蚌淮市监告字〔2021〕W9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主动配合检查与调查,违法经营额较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你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你处罚如下:1、没收你销售的标有LV图样的手提袋1个;2、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50元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