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权和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隶属于不同的领域,商标主要依靠《商标法》来调整,而字号主要依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来调整。
所以呢,看起来互不相干,但是你想不到的是,在市场运营中,这二者确是最容易发生冲突的。但是也不用担心,既然有冲突,就有解决的办法。
在发生冲突的情况后,有三大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即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如果要认定某商标的行为是存在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行为,那就要证明该字号登记的时间在商标注册的时间之前,反之亦然。简单来说,谁先注册或登记就保护谁。
不过要证明这个也不是什么难事,商标注册、字号登记都是有有官方机构信息认证,证明起来还是比较简单的。
二、公平竞争原则(禁止混淆)
公平竞争原则也叫禁止混淆原则。
字号和注册商标并不是一定会发生冲突,只有在这两者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冲突的情况。
那么如何来证明在后权利的存在会导致混淆误认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呢?
首先,需证明自己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在他人字号登记之前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知名度。
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就算在后登记的字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也会因其不构成“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而成为合法的企业字号,因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证据一定要足够。
其次,对方企业的经营范围、销售产品种类、销售区域、公司所在区域与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重合,这种证据也是十分有用的。
两家明显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对方企业使用与客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使用,势必容易造成公众误认。
三、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对于经营范围、销售产品、销售区域存在重合的情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对方具有主观恶意情节,除了因为双方企业同行业、同区域且所涉及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可能不知晓外,若还有其他可更进一步证明对方具有主观恶意情节的证据,也应一一列出,更进一步证明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图。
综上,当他人在后登记字号或者注册商标与自己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权或者字号权构成冲突时,是可以从在后登记行为人的登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出发,结合在先权利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主观恶意等方面的举证说明,以达到帮客户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