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我吧!你心中的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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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6 14:53

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2021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投票活动开始啦!以下参评案例是从各地推荐的案例中精心挑选出来的。快快呼唤小伙伴儿们参与投票吧!

投票时间:投票3月23日23:55截止。

投票方法:多选,最多选择10个案例。

投票规则:每人只能投一次。

除投票外,本次活动特设专家评审组参与,综合投票结果与专家投票意见,最终选出2021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10件。

发布方式:获选典型案例将作为2021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进行发布。

1.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0670117号

商标是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第17类“非金属软管;塑料管”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6日。

2021年3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灵山县进杰建材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管材1131条。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和同县周某某(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购进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材4476条,陆续销售给灵山县13家经营户(另案处理)和南宁市横县2家经营户。当事人共销售侵权管材3345条,货值金额59916.2元。

执法机关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取得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LESSO联塑”PVC管材代理商资格。为获取更高利润,当事人利用其正品代理商的资格身份购买侵权商品后,混入其代理的正品管材中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5月26日,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管材,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共计29.9581万元的行政处罚。

2.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MGM”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9242728号“MGM”商标、第8091323号“美高梅”商标是美高梅国际酒店集团在第43类“度假酒店;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5年3月27日和 2031年4月6日。

2020年10月16日,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株洲柏灵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MGM”“美高梅”商标注册人许可,在酒店楼顶、酒店电梯内使用“MGM”标识,在酒店前坪使用“MGM BOLING HOTEL”标识并突出使用“MGM”标识,在酒店门头、房间内用品上使用“柏灵美高梅”“MGM”“MGM BOLING HOTEL”等字样。

办案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MGM BOLING HOTEL”等商标注册证。但是,经过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注册在第43类上的第37431522号的“MGM BOLING HOTEL”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第20661904号“柏灵美高梅”商标部分宣告无效,有效项目仅为“养老院”。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8月12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案情简介】

第4137171号

商标是安徽古南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白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7月1日,当事人安徽古南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黄山公交车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提供广告样稿,委托某公司在黄山市通过3条线路公交车发布广告。某公司制作出效果图后在一台公交车上发布,车身侧面广告主要内容有“中国驰名商标、古南丰、徽派黄酒领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坊小缸酿造技艺”。

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2021年7月29日,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环球影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31639187号“环球影城”商标是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UNIVERRSAL CITY SYUDIOS LLC,又译为环球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第43类“旅馆;饭店(截止)”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8日。

2021年4月7日, “环球影城”商标注册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请求书。经查,当事人北京德业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环球影城”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在酒店大堂内的电子显示屏、名片、入住接待单、测温机器人、健康宝二维码牌,以及酒店运营系统、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中使用“北京通州环球影城亚朵酒店” 字样;在携程、大众点评、飞猪、去哪儿、艺龙等网络平台上使用“北京通州环球影城亚朵酒店” 字样。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经营额共计5148990.62元。

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整改,2021年5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5.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605761号

商标是临沂亚圣机电有限公司在第7类“汽油机;柴油机;内燃机配件;化油器;农业机械;内燃机点火装置”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7月20日。

2021年1月25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对金华骏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从商标注册人下属经销商处,以每台600元的价格,购进涉案产品汽油吹风机30台,然后将马达盖处原印有

“亚圣机电”“YASHENG”字样的贴纸撕去,更换成当事人产品型号的贴纸;将印有

注册商标及亚圣机电公司信息、产品信息的外包装纸箱更换成当事人产品的外包装纸箱;产品使用说明书也更换成带当事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使用手册。

2020年12月,当事人在其经营的“迈越旗舰店”和“迈越工具之家”两个店铺内上架销售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涉案产品共计30台,违法经营额合计36144.36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侵权行为。2021年3月5日,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6.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G1408723号

商标是SEG Automotive Germany GmbH(索恩格汽车德国有限公司)在第7类“引擎;运载工具用交流发电机;运载工具用发电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11日。

2021年4月13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重庆伍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一名自称索恩格公司代理的推销人员处购进SEG起动机70个,购入价格为每个290元(市场价为380元)。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也没有索要相关票据,交易后无法再联系该推销人员。当事人将购入的SEG起动机以每个4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被查获时共售出6个(含退货在途1个)。执法人员现场扣押64个起动机产品,其外包装上印有“SEG”商标的图样,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688万元。

为减轻社会危害和影响,当事人积极将已售出的6个产品召回。2021年5月18日,已售出的产品全部召回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鉴于其积极召回已售商品,兼具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2021年8月3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销毁侵权起动机64个,罚款7.5万元。

7.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4108746号

商标是美国章节四公司在第25类“服装、衬衫;T血衫;帽子(头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

2020年3月25日,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微博评论信息线索展开调查,发现当事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怡航博服装商贸店自2020年1月至4月在某商场设立“supreme”专卖店,销售带有“supreme”标志的服装。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当事人销售服装均为侵权商品。因当事人辩称其不知道销售的为侵权商品并提供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据,2020年4月16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服装,未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2020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在回头看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将原“supreme”专卖店改为“supreme tony”专卖店,销售的服装领标上使用“supreme tony ”商标,但服装上仍印有“supreme”商标,涉嫌再次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11月8日,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服装405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8.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麦购休闲广场处有商户销售假冒商品。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对涉案商户予以查处,并于2020年7月20日对管理方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被委托人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

在后续检查中,执法人员多次发现当事人管理场内的商户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遂对涉案商户进行查处,并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约谈。在两次告知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办案机关局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21年4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当事人作为从事商品市场管理的经营者,应了解涉案商品的市场销售渠道。当事人在日常审查时,管理不到位,未尽到巡查与监控的责任,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适时阻止,主观上具有放任售假行为发生的故意,客观上未能积极履行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显而易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5月21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9.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STIH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445026号“STIHL”商标、第9137205号

商标均为德国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在第7类“链锯”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0年9月13日、2025年8月13日。

2021年8月17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从浙江武义发货的一批油链锯涉嫌侵犯“STIHL”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排查该批货物集装箱已入场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

经初步调查,该集装箱货物涉多家所有权人,涉案商品所有权人未确定。执法人员联系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依规定将存放涉案产品的集装箱作异常处理锁于货场,倒逼储运链条相关企业确认涉案商品所有权人为武义凯航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日照市公安局、日照海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武义凯航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亚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检查,在集装箱内发现有“STHIL” 标识的(油)链锯315盒、630台。该包装盒上突出标注“STHIL”,机体外罩两侧及顶部标注“STHIL”字样,产品主体上部橙色外罩与下部浅灰色外罩的颜色组合,与第9137205号

颜色组合商标组合相同,颜色近似。经查,上述涉案商品由武义凯航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预销售给乌兹别克斯坦某公司,违法经营额4914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提供集装箱内相关货物信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1年9月13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油)链锯630台,从轻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41019号

商标、第241081号

商标是路易威登马利蒂在第18类“毛皮、皮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第G1127685号

商标是LOUIS VUITTON MALLETIER(路易威登马利蒂)在第25类“服装、雨衣”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第241029号“

”商标、第241014号“

”商标是路易威登马利蒂在第25类“帽子、鞋、短袜” 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第G1190042号“CHANEL”商标是CHANEL LIMITED在第3、6、9、14、16、18、20、21、24、25、26类“化妆品、金属扣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第G1189929号“

”商标是CHANEL LIMITED在第9、14、18、25类“首饰盒、钱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法定有效期内。

2021年3月27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江阴市澄北衣之独秀服装店在抖音直播平台销售商品行为进行监控,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标有“CHANEL”“LOUIS VUITTON”等商标的服装和饰品,通过线下实体店和线上直播平台两个渠道销售。

执法人员提前对当事人网络销售涉案商品的直播活动全程录制,并实地暗查取证固定,主动联系商标注册人鉴定出具辨认意见。经查,当事人销售涉及品牌25个,涉案商品1640件,涉案经营货值总额200万元以上。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等材料,也无法说明具体的进货来源。

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侵权行为,且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2021年4月30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此案移送江阴市公安局依法侦查。

11.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等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第8886435号

商标是戴姆勒股份公司在第6类“车辆金属徽章”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5月13日;第G1089299 号

商标是Daimler AG(戴姆勒股份公司)在第12类“不属别类的机动车辆和发动机的零部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30年12月2日。第8567227号

商标是奥迪股份公司(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第12类“机动车辆和零部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1年08月21日,商标权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第G730310号

商标是保时捷股份公司在第12类“机动车及其部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12日。第17733378号

商标是保时捷股份公司在第6类“金属标志牌”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6日。

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康市普烨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

中网标、轮毂盖、尾标1030个,

轮毂盖、金属标,

轮毂盖、轮毂盖标、机盖金属标,“PORSCHE”“Macan” “Panamera”字母标等,共10765个。

经查,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在一自然人处购得涉案轮毂盖及中网标、金属标、轮毂盖标、字母标、尾标等共计10900个,随后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内销售上述产品。至被查处时,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商品135个,违法所得1458元,违法经营额9.77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8月31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

12.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5335343号

、第23460067号

商标是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5年10月20日和2028年3月20日。

2021年3月,上述商标注册人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当事人湖南高桥大市场露露商行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奶茶产品使用

图文组合。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许昌茶颜悦色食品有限公司以每件120元的价格,购进共计800件商标为

的产品,共计9.6万元。实际到货903件,退货265件。2021年1月2日至3月18日,当事人以144元至156元每件不等的价格销售638件,实际经营额9.311万元。

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但是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从业23年的食品批发商,与商标注册人同处长沙,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且在连续两次收到权利人警告后仍未停止宣传及销售行为。当事人属于主观上明知应知,不符合销售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免责要件。

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5月14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1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07927号

商标是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第6类“闸阀、蝶阀、止回阀”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14日。

2021年6月1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

商标注册人举报,反映当事人武汉华盛电子责任有限公司在承包的招商兰溪谷消防系统项目中使用的消防阀门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当事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项目现场有150个消防阀门的铭牌上均印有“TVT”标志。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上述商品侵犯其

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69903元。

当事人在包工包料的建筑施工项目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8月30日,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14.江苏省镇江扬中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7199964号

商标为瑞新行有限公司(香港)在第3类“砂纸、砂布”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5月6日。

2019年3月1日,江苏省镇江扬中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扬中利丰砂布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涉嫌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砂纸。经查,瑞新行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协议,委托当事人生产印有

图形的砂纸,约定完成产量后即终止生产。2018年,当事人在合约终止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与

相近似的、带有

图形的砂纸,共100箱,货值2.8万元。

经查,当事人曾于2010年申请注册

商标,由于与瑞新行公司在先注册的

商标近似被驳回。2016年12月23日,利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国以

图形申请作品版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

当事人虽然申请并获得

图形的版权登记,但该版权登记不足以对抗在先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明知

与商标注册人在先注册的

商标近似,在其商标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的情况下,依然在生产销售的砂布上使用

图形,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商标侵权行为。2019年6月20日,执法机关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10日,执法机关再次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向广东佛山两家企业销售印有

的砂纸287箱,货值6.3万余元。经查实后,2019年9月18日,执法机关作出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3月,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当事人请求。当事人提起上诉,2021年3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维持原判。

15.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800722号

商标是欧姆龙株式会社在第9类“电流感应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

2021年3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广东中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光电开关上标有“OMRON”商标,经商标注册人委托的欧姆龙(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辨认,涉案商品非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生产涉嫌侵犯

的光电开关成品、半成品和配件一批,货值合计4.5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2021年4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侵权光电开关成品、半成品和配件,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16.湖北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500278号

商标是戴姆勒股份公司在第3类“洗涤剂;清洁剂;擦亮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9日。第8886440号

商标是戴姆勒股份公司在第1类“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13日。第G673219号

商标是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宝马股份公司)在第1类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 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第80846号

注册商标是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20日。第10237603号

商标是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在第1类“气体净化剂,溶胶制剂,水净化化学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021年3月21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函,要求核查当事人为杭州途虎贸易有限公司代发货物、出具供货证明相关事宜。3月24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车间内存放标有

商标的防冻液、玻璃水、尿素溶液及未使用的包装物、标签等,共计13618件。经核实,大部分商品是当事人通过张某购进,购进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另有部分商品是当事人自行购买原材料及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灌装封装后用于销售。标有

商标的包装物、产品标签、容器是当事人委托某公司印制或通过电商平台购进。根据当事人开设的“湖北某汽车养护用品”店铺展示商品标价计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52350元。

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8月18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包装物、标签,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不属于该局管辖的违法线索移送给相关执法机关。

17.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阿里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1740607号“阿里云”商标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第36类“金融贷款,金融管理,金融咨询”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24年4月20日。

2021年5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北京阿里云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正门腰线、前台背景墙、内部办公室腰线等装饰装潢、贷后管理服务合同、服务协议等商业交易文书、公司负责人名片上使用“北京阿里云金融中心”标识,在房产抵押贷款服务合同商业交易文书上使用“阿里云金融”标识,在boss直聘网站、培训资料上使用“北京阿里云金融”标识。当事人对上述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

案件调查期间,依商标权利人和当事人申请,在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下,双方就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并且同意在约定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解决因企业名称包含权利人注册商标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当事双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书后经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当事人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2021年8月30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8.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8902069号

商标、第8902075号

商标是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在第44类“医疗诊所;医院;保健;牙科;医疗护理”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13日。

2021年3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督办案件通知书,对百色科健医院进行检查。经查,2011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百色协和医院”的企业名称开展医疗服务。2020年10月27日,百色协和医院变更为“百色科健医院”。变更后,当事人在未获得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协和医院”字样制作招牌、宣传板报、门诊病历、住院证等,对外开展医疗服务,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侵权行为,2021年9月13日,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9.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恶意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转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线索,反映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伙同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并囤积倒卖。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专案组展开全面调查,对7家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8年起,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文以分成商标转让费等方式,说服亲友陆续注册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窖真酒业有限公司、剑芒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鸡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沛县好恰食品有限公司、江苏追梦酒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并通过上述公司开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及转让交易。6家公司均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从未使用过名下注册商标。自2019年11月1日至案发,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通过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实际申请商标1058件,成功注册商标504件,22件商标异议中。注册成功的商标在中细软、鱼爪网、权大师等平台及微信群、QQ群转让。截至案发共转让商标15件,正在转让中的商标16件。

2021年12月28日,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窖真酒业有限公司、沛县好恰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及分别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剑芒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380元的行政处罚;对上海鸡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江苏追梦酒业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550的行政处罚。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对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另案处理麦浅代理法定代表人盛某文,作出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华昊”驰名商标案

【案情简介】

第7442473号“华昊”商标是江苏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防潮建筑材料;防热辐射合成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2019年3月2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扩大保护。

2021年3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外包装上标有“华昊”字样的缠裹塑料膜共计46件。

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相关精神,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7444723号“华昊”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援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的规定,对温州优贝格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理: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昊”标识的缠裹塑料膜外包装,收缴、销毁标有“华昊”标识的缠裹塑料膜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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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告诉我吧!你心中的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