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缘峰橡胶制品店被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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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6 11:1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第223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第223号

当事人:桂林市叠彩区缘峰橡胶制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03MA5PQLQ11Y                      

住所(住址):桂林市叠彩区站前路31号联发乾景20栋1-8-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阳宗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7月14日经举报,桂林市叠彩区缘峰橡胶制品店涉嫌销售侵犯广西五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所有“刚柔”牌注册商标PVC-U的排水管,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昊南物流城对面桂林市叠彩区缘峰橡胶制品店的仓库检查核实相关情况,本局执法人员在其仓库发现了一批标有“广西五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刚柔PVC-U排水管(无铅)dn50×2.0GB/T5836.1-2018 5601507017”、“广西五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刚柔PVC-U排水管(无铅)dn75×2.3GB/T5836.1-2018 153020702”的管材,经初步认定涉嫌侵犯广西五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刚柔”牌注册商标,经报请市局领导同意,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对涉案管材进行扣押。

经查实,桂林市叠彩区缘峰橡胶制品店销售的标有“刚柔”注册商标标识的PVC-U排水管侵犯了“刚柔”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桂林市叠彩区缘峰橡胶制品店经营者的陈述;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等书证、当事人销售侵犯刚柔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本局于2021年8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桂林市叠彩区缘峰橡胶制品店销售的标有“刚柔”注册商标标识的PVC-U排水管,经“刚柔”注册商标持有人广西五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能提供上述商品来源的有效证明。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5000元人民币。

2、没收248根标有“广西五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刚柔PVC-U排水管(无铅dn502.0GB/T5836.1-20185601507017”管材、52根标有“广西五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刚柔PVC-U排水管(无铅)dn75×2.3GB/T5836.1-2018 153020702”管材,共计300根侵权商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交齐,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