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及法律应对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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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5 22:48

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及法律应对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及法律应对

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驰名商标,是指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为了树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商标所有人付出了较多的心血,使其产品成为消费者喜欢的商品。因此对驰名商标应当予以较普通商标不同的保护,以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包括:该商标的设计具有独创性;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时间较长;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优良且稳定,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排名置前;广告的投入与销售或服务收入呈正比增加;已在国际上相应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并销售商品,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等。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局负责认定和进行管理工作。

目前,对驰名商标给予扩大的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TRIPS第16条对此均有明确的要求。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修改后都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如英、美、法、德等国的商标法中均有与TRIPS 的要求相一致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我国商标法虽未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但是随着驰名商标不断增多以及围绕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越来越强。特别是加入《巴黎公约》后,更需要按照公约的规定承担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3年修改时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公众熟知商标)的条款,国家工商局也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实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