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规定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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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5 21:06

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规定及案例

---杜凯律师

【分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己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案例】

20***月至20******日间,被告人党某某在明知对外销售的背包、钱包等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市场***号商铺和微信聊天软件予以销售,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20******日,被告人党某某被民警抓获,现场起获箱包等物品共计130件(经注册商标权利方鉴定,其中的100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党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在法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照片、产品真伪鉴定、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身份信息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党某某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收款码一枚、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百件予以没收;白色**型手机一部及未经鉴定的商品二十三件予以变卖,所得款并入罚金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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