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拉上妻子生产假冒品牌袜子 一审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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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5 17:48

据颍州晚报讯(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李斌)仅需四五元就可以买到名牌袜子,这种消费你有过吗?

殊不知,这些假冒品牌的袜子已经扰乱了市场秩序,而在背后搞生产经营的老板,可能已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近日,颍上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两次触犯法律,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最终被判刑。

此前,颍上县人李某和妻子一直在南方做小生意。2014年,他发现了一条“捷径”——在小作坊生产出的袜子,只要打上国内知名品牌的标志,非常畅销。不仅可以大量批发流入市场,还可以在网上售卖。因价格低,仿真性比较高,很难被消费者发现。

然而,这条“捷径”刚开始没多久,就被公安机关发现。经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查,2014年底至2015年下半年,李某未经安踏、三六一度、鸿星尔克、李宁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袜子,后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约24万元。

2016年7月22日,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缓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止。

谁知,在缓刑期间,李某不仅“重操旧业”,还拉上妻子王某,开个小作坊继续从事假冒大品牌袜子的生产。两人于去年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近日,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且为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撤销对李某的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判决他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23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2万元。

说法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

《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加起来决定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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