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美的追求也不断提高,美容行业随之蓬勃发展,本季遴选的案例中,违法当事人伪造卫生许可证开展美容美发服务,对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影响了自身的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卫生监督员在深圳市某玛护肤造型中心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对外经营理发、美容项目,现场能出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经调查询问该店经营者陈某,该店及其卫生许可证是陈某在2015年1月从前任经营者手上承接而来,卫生监督员通过《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系统》对证件信息进行检索审核,未发现该店任何办证记录,遂认定深圳市某玛护肤造型中心的卫生许可证为假证。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16年6月8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依法履行处罚决定,2016年6月30日签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随后卫生行政机关向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8日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该强制执行案件。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目前卫生行政机关已将该案移送公安。
【卫生行政部门提示】
一是依法守法才是正确经营之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本案中,虽然陈某表示卫生许可证是从前任经营者手上承接而来,自己并不知晓该证系伪造证件,但陈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也就错失了发现涉案卫生许可证为伪造证件的机会,最终发展成为持伪造证件经营的违法事实并受到行政处罚。该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故卫生行政机关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此案警示经营者在承接公共场所时应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卫生许可证相关事项,这不仅是对顾客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千万别怀侥幸心理妄图违法经营,依法守法才是正确经营之道 。
二是消费者擦亮眼睛理性消费。消费者进入美容美发店时,首先注意店里的醒目区域是否张挂着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如果未看到,可以询问服务员并要求其出示。查看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重点关注从业人员健康证、检测报告等内容。等候时可观察店内细节,如工作人员是否穿着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是否戴口罩,理发用大小围巾是否清洁,地下的碎发是否及时清扫,使用后的毛巾是否收集,清洁的毛巾是否整齐摆放在有盖整理箱或有门的柜子内等。另外消毒很重要,美容工具、毛巾、理发工具等必须消毒,毛巾不能有污渍、异味。胡刷、剃刀、美容棉(纸)等应使用一次性的卫生用品。如果市民发现违法行为可及时反馈给市区卫生监督部门。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