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知识产权保护 司法有担当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2-10-25 16:56

2022年6月,宝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孙某于2019年11月20日注册登记某运动鞋店,同年12月开始销售耐克、阿迪达斯商标的运动鞋。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未销售的运动鞋700余双,经鉴定,被查获的运动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25.134万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2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系犯罪未遂,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孙某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宝清县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同时倡导社会公众抵制假冒商品,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今后的工作中,宝清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强化全局思维、担当意识,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及时性。

供稿:薛善友

原标题:《【能力作风建设年】知识产权保护 司法有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