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看看你爱喝的“均瑶味动力”正不正!乳酸菌饮料侵犯商标专用权,判赔30万
2019-05-25 11:53
“肠胃有活力,人生有动力,给你的肠胃做做操......”这句广告语是不是特别耳熟呢?没错,经过大量、持续的广告宣传,以及多年的品牌形象积累,“均瑶”、“味动力”品牌的乳酸菌产品已在消费者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湖北名牌产品”。
“均瑶”“味动力”商标专用权人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集团公司)称,一些不法商家无视其合法权益,在市场上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仿冒的“均瑶”“味动力”乳酸菌产品,企图以假乱真牟取暴利,极大地侵占其市场份额,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
这两款产品哪个是正品?
是不是真真假假傻傻分不清?
”
均瑶集团公司来到余杭,起诉北京法兰得福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得福公司)、济南绿宝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宝公司)、杭州余杭崇贤街道张洪泉日用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张洪泉百货商店)侵害“均瑶”“味动力”商标权。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均瑶集团公司起诉称,原告享有第29类牛奶饮料“均瑶”与“味动力”两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均瑶”商标
“味动力”商标
2017年9月5日,在公证员的公证下,来到被告张洪泉百货商店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星海路15号招牌显示为“洪泉副食品批发部”的商铺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场购买了品牌显示为“均瑶味动力”的乳酸菌饮料一件,而所购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为本案被告法兰得福公司、绿宝公司。
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牛奶制品相同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的“均瑶”、“味动力”商标相近似的“均瑶味动力”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极大地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
法兰得福公司辨称,其在第32类乳酸饮料注册了“均瑶味动力”商标,属于合法使用自有注册商标。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两个注册商标的争议,应不受理,通过行政程序救济,故本案应驳回起诉。
争议的焦点:涉案的乳酸菌饮料属于第32类的乳酸菌饮料还是第29类的牛奶饮料。
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批复可见,第32类的“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是由乳酸和果汁(或果肉等果制品)构成的饮料,不是奶制品或奶饮料,一般不含有奶成分。而本案被控的乳酸菌饮料的配料中含有脱脂乳粉即包含了奶成分,且根据“含乳饮料”的国家标准GB/T21732-2008第4条产品分类显示,含乳饮料包含乳酸菌饮料,而乳酸菌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乳酸菌发酵制得的乳液中加入水,以及白砂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果汁、茶、咖啡、植物提取液等的一种或几种调制而成的饮料。而本案被控侵权的产品即为“乳酸菌饮料(杀菌型)”,结合其配料表排序可见,其中“脱脂乳粉”属于主要原料之一,因此,本案被控侵权的乳酸菌饮料应属以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含乳饮料,显然不符合商品分类表中“乳酸饮料”定义。因此,乳酸菌饮料不属于第32类的“乳酸饮料”。
法兰得福公司抗辩称第29类的牛奶饮料强调了必须以奶为主,而乳酸菌饮料的奶含量较低,不属于以奶为主的牛奶饮料。本院认为,区分产品的特性应以起主要作用的配料及其制作工艺为主要考虑因素,并不当然以产品的含量占比为决定因素,本案乳酸菌饮料中乳粉在产品含量占比虽不高,但乳粉与乳酸菌一起决定了该产品的属性,因此,涉案产品应属以奶为主的牛奶饮料。
因此,被告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与原告两项注册商标均构成相似的“均瑶味动力”标识,侵犯了原告两项商标专用权。
鉴于法兰得福公司假借注册商标的漏洞,故意实施混淆市场的侵权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其赔偿均瑶集团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绿宝公司作为加工方因尽到了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聚焦本案 从法律角度延伸开去
对于企业 特别是小微企业来说
知识产权问题不容忽视
一起来听听专业律师的建议
王慧玲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届义乌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律协理事,义乌市优秀律师。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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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切记不要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要恶意抢注,不要攀附别人商誉,否则可能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商标法》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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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知名的企业应该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做好商标防御性保护,可以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为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注册若干相同商标,以防止他人随意模仿、复制,搭便车,引起市场混淆,影响商标信誉或企业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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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进行贴牌加工时,加工方一定要尽到谨慎审。
查注意义务,要求定作方提供合法的商标权利证书和相应的委托贴牌生产授权书,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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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应时刻切记不销售侵权商品,并注意保留商品上进货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例如购销合同、物流单据、出库单、入库单、付款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据,当被诉商标侵权时,可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提出相应抗辩。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诉专利侵权,可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抗辩。
《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谨记诚信、规范、合法经营才是立足之本。
来源:余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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