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直播带货”的模式发展迅猛,成为商家进行电子商务推广的重要销售渠道之一。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也存在着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交易数据弄虚作假等一系列问题,今年以来,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重点关注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涉及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广告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类型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净化了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秩序。
正值“6.18”来临之际,现公布一批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涉及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望广大网络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觉审查,做到依法合规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希望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如发现网络直播营销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通过12315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案例一: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滨湖区恬芯贸易商行直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案
2023年11月23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滨湖区恬芯贸易商行直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饰的违法行为,作出予以没收侵权服饰625件(套)、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5月30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会同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注有“图片”“图片”商标的服饰标识标注不规范,有的无中文标识,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涉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利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涉案服饰进行辨认(鉴别),确认涉案服饰均为假冒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标注有该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均为冒用该公司企业名称和厂址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购进涉案服饰,并在某网络平台上开通直播进行销售,宣称是“正品尾单”,销售价格也显著低于正品价格。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与消费者达成成交意向后,引导消费者转到其他平台进行实际交易,通过跳转平台的方式躲避监管。当事人后台销售记录均未记载具体的型号、规格、款式等服饰信息。当事人10个类别625件(套)服饰的货值金额为44507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图片”“图片”的服饰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侵犯了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主观故意明显,且拒不提供假冒商品的真实来源,2023年11月23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案例二: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长泾乐丰服装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月15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阴市长泾乐丰服装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在其直播间中使用“山羊绒大衣带货榜NO 1”标题,涉嫌发布虚假内容。
经查,2023年10月1日-19日,当事人在其直播间首页使用“山羊绒大衣带货榜NO 1”标题直播,当事人无法提供所用标题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材料,取该标题系利用消费者从众消费心理吸引顾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15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修改直播间标题。
案例三: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晟世嘉品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5月1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晟世嘉品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至10月23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多个举报,反映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从事装修业务,通过某网络平台、广告视频的方式对其业务进行宣传引流。同时现场洽谈时运用话术模糊合同内相关费用约定,并故意遮挡合同中的重要条款,造成消费者误解。当事人宣传其使用的碳晶岩板即竹木纤维碳岩板为“国家E0级环保材料,零甲醛,无异味”且无法提供碳晶岩板即竹木纤维碳岩板为0甲醛的证明材料。当事人邀请代言人为其代言,制作宣传视频,发布在某网络平台上,视频中代言人宣传当事人“携手红星美凯龙”,但无法提供关于“携手红星美凯龙 ”的证明材料。广告制作费用未单独建账,无法查清,广告费用33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5月1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辖区公安、消保委等单位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并提供了规范合同文本。
案例四: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平市建阳区琳进枫百货店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流量造假案
2024年1月29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平市建阳区琳进枫百货店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流量造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8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视频号在直播时使用自有的10台手机涉嫌进行虚构预定、虚构点击量、虚构点赞。
经查:当事人视频号于2023年2月9日和2023年3月26日分别开设了奚某(工艺美术师)和刘某(无工艺美术(陶艺)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的紫砂作品直播带货专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由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当事人明知奚某和刘某未获得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紫砂传统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但为了直播效果,获取更多利益,在这两场直播时宣传以上两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紫砂传统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虚假履历。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11月28日开展的527场直播活动时,为了带动流量,其员工通过当事人的10台手机进入直播间,增加观看人数,在主播介绍商品时,通过手机进行频繁进行点赞、与主播搭腔配合、主播引导观众购买商品就“扣数字”时参与到跟扣数字等一系列操作,通过刷屏对直播数据流量进行造假,通过虚构点击量、虚构点赞、编造用户评价、制造直播间虚假的高人气氛围、营造商品非常受欢迎的假象,欺骗消费者,诱导消费者冲动和非理性消费。
当事人虚构非遗履历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及在开展直播带货活动中,虚构点击量、虚构点赞、编造用户评价、进行直播数据流量造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2024年1月29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在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案例五: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玉砂天工紫砂经营部直播购物评论区辱骂消费者案
2024年2月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宜兴玉砂天工紫砂经营部直播购物评论区辱骂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关于一把紫砂壶的售后过程中辱骂消费者。
经查,当事人通过某直播平台从事直播销售紫砂壶的经营活动。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通过直播平台销售了一把紫砂壶。消费者收到该紫砂壶后表示不满意,要求不退货仅退款,双方在直播平台协商未果。消费者于2023年10月26日对该商品做出差评,并评价“服务态度差劲”等内容,当事人于同日做出“你连傻子都不如…”等不文明回复,该回复因直播平台规定无法撤回删除。至案发被查时为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以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在网络平台公开场合对消费者进行攻击,损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2月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在市场监管局的帮助下,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案例六: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惠山区卡乐美甲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26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惠山区卡乐美甲店发布违法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根据移送线索,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了主播在直播间宣传“好必秀木瓜酵素洁颜粉”“好必秀水漾泡沫洁面乳”“好必秀水漾保湿喷雾”三款产品带有“某治某疗品”的视频。经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视频确为当事人在直播间录制并直播。经查,上述三款产品均为普通化妆品,不具备治疗功能。因其使用的直播平台为免费开放使用,无广告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3月26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直播间未发现类似或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七: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纳丽玖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5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纳丽玖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某直播平台店铺“花信堂旗舰店”销售的“花信堂氨基酸极光沐浴露”宣传有“花信堂氨基酸极光沐浴露 温和亲肤 邂逅丝滑留香的你”内容。
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化妆品备案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也未能提供该产品宣称“温和亲肤”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的其中一项评价项目资料。当事人根据产品成分,自行制作发布了上述宣传内容。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5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立即下架了涉案产品,并停止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