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被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什么是注册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三、商标评审程序中的其他规定编辑播报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二)部分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如被争议商标仅涉及商品中一部分,可申请部分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予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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