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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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8 04:4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精准发力,重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等十二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了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不同品种),依法对不合格报告中涉及的生产企业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某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蟹香蛋黄锅巴、麻辣锅巴期间,因车间和生产线消毒达不到要求,造成产品被污染,引起菌落总数超标,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菌落总数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如果菌落总数超标严重,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可能会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引起肠道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对于生产菌落总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快速、从严惩治,有力维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2.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月1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博望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依法对马鞍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叉车未能提供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所使用的叉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额定起重量为3t,型号规格为CPC,产品编号为020302H7720。属于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代码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为特种设备。

该叉车是当事人于2021年自行购买,主要用途为生产加工产品时运输产品,自购买后当事人一直使用该叉车用于产品运输,至案发时该叉车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3.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当涂县某便利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3月3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涂县某便利店销售不合格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7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处理单,反映当涂县某便利店销售的2批次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为不合格产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确认不合格产品系其销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经查,当事人共购进2批次合计40只的调压器,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760元,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燃气具的重要组成部分,俗称减压阀,其作用是将钢瓶内的高压液化石油气调压为家用燃气具所能使用的低压燃气,其使用性能与安全性能直接关系用气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某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借营业执照案

2023年3月2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某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3日-12月16日,执法人员收到9件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关于“悠歌天猫旗舰网店销售的产品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举报单。经查,悠歌天猫旗舰网店使用“马鞍山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实际品牌方为南京某日化科技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公司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准入秩序。本案警示持有有效证照的经营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合法合规地使用证照,专照专用,不要对外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防患于未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军民路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3月2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军民路店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军民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南侧中成药类货架自上而下第一层摆放有4盒布洛芬缓释片,10盒显峰怡欣源布洛芬片,19盒即克对乙酰氨基酚片,未见上述产品的价签。经查,当事人未在上述三款产品的货架上放置价签,未注明上述三个产品的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上述三款产品的价格均由公司总部预先录入系统,门店按照系统录入价格收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为查处涉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关注涉疫药品价格动态,加大对药企的价格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6.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月13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含山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含山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淘 宝 店铺所销售的纳豆红曲凝胶糖果的商品页面上,发现含有“胆固醇高、血管硬化、中风脑梗、高血压、冠心病;溶栓+抑栓因子防止复发;清扫血管脂质、降低血液粘稠度、恢复血液循环;缓解头晕眼花、失眠、手脚发麻僵硬等症状,远离中风危险;修复软化血管、血栓被分解排出体外、血管疏通无阻……”等内容图片及文字的广告宣传。经查,上述违法广告于2023年1月6日制作发布,商品网页宣传的制作的费用为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论是在传统媒体还是在互联网新媒体上发布广告,均要遵循《广告法》的规定,互联网不是商家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法外之地”,尤其是关乎民生的“神医”“神药”宣传,通过对其虚假广告宣传的查处,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和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7.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县环峰镇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1月6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含山县环峰镇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含山县环峰镇某美容店进行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5盒超过使用期限的普通化妆品,其中3盒“刘氏进口大颗粒海藻面膜 美容院专供”、2盒“小颗粒海藻面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妆品多为直接接触皮肤,如果选购不当,很容易对身体产生伤害。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化妆品经营市场,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

8.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西埠某熟食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17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县西埠某熟食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8日,和县公安局使用罂粟检测试剂盒(胶金法),检测出当事人卤菜店的烤鸭汁呈阳性,并现场扣押疑似罂粟的果实。2022年10月08日,经检验机构检测,卤汁和疑似罂粟果实中吗啡、可待因、蒂巴音、罂粟碱、那可丁的均呈阳性。和县公安局侦查结束后,移送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2月30日,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和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当事人从他人处获得罂粟种子3个,罂粟果实10颗。2022年9月27日晚,使用1颗不到的罂粟果实用于熬制鸭卤汁,制作烤鸭卤汁1锅。截至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共售出烤鸭3只半,均搭配烤鸭卤汁销售,违法所得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为了获取不当利益,不法商贩会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非法添加的行为予以严惩,涉嫌犯罪的,做好行刑衔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确保食品非法添加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9.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某女子美容会所二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2月9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县某女子美容会所二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5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和县某女子美容会所二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和县历阳镇佳源中央城广场西北侧入口处发现一块 LED 显示屏,屏幕上有“克丽缇娜本月6号美肤节专场,特邀资深皮肤专家坐诊能解决各种皮肤问题、色斑……”等字样广告,该显示屏下方为含有“CHLITINA 克丽缇娜”等字样的门头。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显示屏是其所有,上述广告宣传语中的“资深皮肤专家”仅为当事人加盟的克丽缇娜上海总部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明其具有“专家”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在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办的典型案例。在美容领域的广告中,没有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宣称为“专家”的行为时有发生。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专家”的信任感,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专业人士,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通过查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美容广告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护服案

2023年1月31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护服的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2月5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生产的防护服不合格。2022年12月7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发现273套某品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连体式B型(无菌)和大量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同时车间内摆放大量防护服半成品,并在生产车间电脑内发现有生产4750件的生产记录,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后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生产的防护服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涉金额涉嫌刑事犯罪,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疫情期间,防疫物资成为市场的“抢手货”,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对象,流入市场的假冒防疫物资,容易因质量问题伤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涉疫物资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来源: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