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你吃的“小龙坎”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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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20:33

川渝火锅最惹人爱

热热辣辣吃完一身汗

那叫一个爽

为了获得更好的口味

更好的服务体验

许多人吃火锅都会选择一些知名品牌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回顾

2019年4月2日,昆明一家店铺门头为“小龍坎”的火锅店来了几名客人,这家火锅店从外户外灯箱、宣传射灯、菜单、餐具、到员工服饰、餐桌、餐椅都有“小龍坎”字样,结账小票上也印有“小龙坎”字样。他们点菜、吃饭,并对店内环境、菜单、餐具、锅底等一一进行细致拍照,结账时还专门要了发票。原来这些人是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和成都市某公证处的公证员,他们来此消费的目的就是为了取证,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正是“小龙坎”火锅品牌的实际管理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

随后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

将昆明这家火锅店

起诉至昆明中院

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赔偿

庭审时

被告昆明火锅店却未到庭参加应诉

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四川某投资公司向法庭表示,“小龙坎”火锅品牌自问世以来,拿过很多国内外的大奖,被许多媒体报道过,也在食客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在加盟店铺时,会将自己享有的“小龙坎”产品及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设计装修风格等授权许可加盟者在一定范围内有偿使用,被告火锅店擅自使用“小龙坎”等涉案商标标识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在昆明的授权店铺仅有7家,而被告昆明火锅店不在列。

△图片来源于网络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原告四川某投资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小龍坎”注册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2017年8月14日取得“坎龙小”注册商标,商标有效期自2017年8月14日至2027年8月13日。

“小龙坎”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全部注册在四川某投资公司名下统一管理,再授权给关联公司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共同打造这一火锅品牌。而被告昆明火锅店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系2017年7月19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并未得到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授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认为

昆明中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投资公司系“小龍坎”以及“坎龙小”文字商标的注册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昆明火锅店在其店铺内突出使用的“小龍坎”“小龙坎”字样,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被告昆明火锅店从事火锅餐饮服务,与原告四川某投资公司“小龍坎”注册商标以及“坎龙小”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餐厅、餐馆属于相同服务类别。被告昆明火锅店使用的“小龍坎”字样与原告四川某投资公司“小龍坎”注册商标仅在字形、字体排列上有细微差别,二者文字、读音、含义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相同商标,与原告四川某投资公司“坎龙小”注册商标含义一致,“龍”字与“龙”字仅存在繁简字区别,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昆明火锅店使用的“小龙坎”字样与原告四川某投资公司“坎龙小”注册商标文字一致,二者仅在三个汉字的排列顺序上不同,构成相同商标,与原告四川某投资公司“小龍坎”注册商标近似。被告昆明火锅店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小龍坎”以及“坎龙小”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服务标识,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提供的餐饮服务有特定联系,容易导致混淆。

据此,昆明中院认为被告昆明火锅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四川某投资公司“小龍坎”以及“坎龙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判决:昆明火锅店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小龍坎”以及“坎龙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昆明火锅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

法官说法

被告昆明火锅店的行为是典型的“蹭热度”,可能有些人会认为,被告昆明火锅店的行为客观上是在帮助原告“小龙坎”扩展了知名度,让更多的人知道了这个品牌,其实不然。既然是假冒的,模仿得了环境、装修,却模仿不了味道。真正的“小龙坎”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付出了诸多努力,依法对自己的品牌进行了注册,甚至对店面的装修元素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他人用“增热度”“蹭流量”等方式来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一个好品牌很可能会因为某些“差评”而不复存在。

火锅好不好吃

靠味道说话

开店的人要想好好经营

就得依法诚信、守规矩

踏踏实实做事

蹭热度,走捷径

在广大消费者面前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