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栗说案】苹果公司对“梨”商标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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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3 05:29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法务部 王玲琳

近日,苹果公司对美国儿童饮食健康公司Super Healthy Kids Inc.申请注册并初步审定公告的梨形商标提出异议。苹果公司称该梨形商标与苹果公司商标相似,后者注册为商标将会“导致苹果商标的显著性被淡化”。

APPLE INC.商标

Super Healthy Kids Inc.被异议商标

栗子带你看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

1996 年1 月16 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反淡化原则被正式引入联邦法律。

商标淡化行为(dilution),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SEC. 4. DEFINITION.

Section 45 of the Trademark Act of 1946 ( 15 U.S.C. 1127) is amended by inserting after the paragraph defining when a mark shall be deemed to be "abandoned" the following:

"The term 'dilution' means the lessening of the capacity of a famous mark to identify and distinguish goods or services, regardless of the presence or absence of--

"(1)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owner of the famous mark and other parties, or

"(2)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mistake, or deception.".

栗子划重点

商标异议,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主体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法律规定,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注册意见的行为。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淡化”并非提起商标异议的法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出商标异议呢?

栗子这就为你举栗说案。

商标异议申请条件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举栗说案

2020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第30850852、30846909、30841883、30860940、30860611、30846312号“阿京腾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显示,梅州新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的45件“阿京腾百”商标,全部裁定不予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认为:异议人(阿里、京东、腾讯和百度)为我国四家世界级互联网知名企业,“阿里”、“京东”、“腾讯”、“百度”是四个异议人的简称,也是异议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简称(商标)的首字组合而成,被异议人同时在45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阿京腾百”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合理的使用意图。因此认为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异议决定书部分截图

被异议商标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举栗说案

商标局在(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3384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中认定,虽然被异议商标“青柚及图”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被异议商标“青柚及图”使用在第33类“食用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述了指定商品的口味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此,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三维标志无显著性】《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举栗说案

2001年12月5日,之宝制造公司申请注册第3031816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上。初审公告后,温州市恒星烟具眼镜有限公司、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分别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裁定,认为涉案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吸烟用打火机”商品上仅表示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均不服该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该委员会裁定涉案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之宝制造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之宝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举栗说案

2017年11月13日,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2534338号“外研社”商标(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的“外研社及图”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书籍、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第4831675号“ 外研社;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外研社”与异议人商标的文字“外研社”文字组合相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外研社”商标不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举栗说案

云南香格里拉高山别庄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对杭州三吾科技有限公司经初步审定公告的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9638921号高山别庄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高山别庄”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人在未经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服务标识相同的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所从事的服务密切相关,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违规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举栗说案

2018年01月13日烟台蓝图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3715926号“芭啰莎山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澳大利亚酿酒业者联合会提出异议,认为“芭啰莎山谷”与“BAROSSA VALLEY”的常用中文翻译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上,而“BAROSSA VALLEY”是澳大利亚著名葡萄酒产区和澳大利亚官方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之一,同时也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BAROSSA VALLEY”是澳大利亚葡萄酒产区之一,是被澳大利亚政府认定的葡萄酒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是“BAROSSA VALLEY”中文翻译之一,形成了对应关系,而被异议人并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并使用在葡萄酒等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商标法》第十九条

……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举栗说案

2012年05月20日北京君杜效能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7679143号“创新工场 INNOVATION-DREAM WORKS”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创新工场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被异议人北京君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公司,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等,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业务范畴,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

【与他人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举栗说案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于2017年3月6日对被异议人朱立贵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9053726号“蓝色之海”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被异议人在第33类“烧酒;苦味酒;开胃酒;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米酒;白酒;黄酒;”等商品上曾申请注册蓝天之海、蓝色之海海天梦、蓝包之海、蓝色之海、蓝色之海梦等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海之蓝、梦之蓝等商标呼叫、含义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摹仿、攀附异议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此种意图更易增加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

【与申请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举栗说案

2018年11月13日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0266321号“美素力MEISULI及图”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09378号“美素”、申请在先的第17046144号“美素MAYSU”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粉;食用芳香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茶;非医用草本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冻酸奶甜点;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搅稠奶油制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美素”,并未形成新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30266321号“美素力MEISULI及图”商标在“茶;非医用草本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冻酸奶甜点;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在先申请)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举栗说案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2016年洛天依与杨钰莹同台演唱

栗子划重点

商标注册的审查工作主观性很强,由于受技术条件、审查员经验、学识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一些误审、漏审等情况,异议程序是对审查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如果企业没有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注册,则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盗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并瓜分其市场。企业发现商标异议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申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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