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在提交日期或声称具有优先权利日期时必须是新的,方可注册。新外观设计是指:
过往并未就同一物品或任何其他物品注册的外观设计,或
过往并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的外观设计。
在提交申请前披露一项外观设计可能会损害其新颖性,并可能导致该注册因不是新外观设计而告无效。
因此,要取得一项有效的注册,外观设计拥有人须在香港特区或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推出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前申请注册。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仅须由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根据法定要求提交了支持该申请的所需资料和文件。外观设计注册处一般不会对申请作实质的审查,亦即是说,不会审查有关外观设计的可予注册性,即有关外观设计是否新的设计,以及物品的外观能否具吸引视线和肉眼可以判别的特色。尽管如此,如从该项申请的表面看来,外观设计注册处处长断定该项外观设计并非新外观设计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属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他可拒绝有关的注册申请。
不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不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包括:
物品的外观不具关键性。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外观设计。
电脑程式或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朴图)。
应用于某些物品的设计:
雕塑作品(但藉任何工业程序用作或拟藉任何工业程序用作多次复制的模式或式样的铸模或模型除外);
挂墙饰板、奖章及奖牌;及
主要属文学或艺术性质的印刷品,包括书面封套、日历、证明书、票券、制衣纸样、贺卡、标签、单张、地图、图则、纸牌、明信片、邮票、商业广告、商业表格及卡片、移印图案及相类物品。
任何构造的方法或原理。
任何物品的形状或构形的特色,而该等特色纯粹受该物品所须发挥的功能支配。
任何物品的形状或构形的特色,而该等特色取决于另一物品的外观,而该物品是设计人拟将其与该另一物品合成一整体的。
外观设计由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设计式样构成,或载有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设计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