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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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0 11:19

法国商标法,是指1803年法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即《关于工厂、制造物和作坊的法律》。但该法仅在法国部分地区适用。1857年,法国制定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从而成为最早的全国统一的商标法。该法在1964年作了大幅度改,改名为《关于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法律》。现行的商标法是1975年11月30日颁布的《法兰西共和国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标记法》。共39条该法规定商标的条件为具有识别性。并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有:(1)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习俗的图形、文字;(2)国旗、国徽、纹章、勋章及一些官方标记;(3)红十字或日内瓦十字图形;(4)直接表示商品性质、用途或带有易于惑众的字样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