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是云南君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6月起在昆明经营服装,其先后在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写字楼二期2栋等多处办公经营及存放货品,同时招募被告人施某某、陈某、沈某某等15人销售含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鞋包等商品。
被告人钱某为刘某某的儿子,在明知刘某某销售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服装、鞋包等商品的情况下,仍参与经营管理。
2020年9月4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在上述办公室及仓库内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尚未销售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T恤、卫衣、外套、长裤、短裤、袜子、鞋子、背包等共计12559件(条),并抓获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沈某某、钱某等人。
经鉴定,上述服装、鞋袜等商品均系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商品的标价,查获的8572件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装、袜子、鞋子等商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30余万元;经鉴定,无明确标价的3987件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袜子和背包,价值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施某某、陈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自己是君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案应当属于单位犯罪,同时,涉案商品的吊牌价认定货值金额与事实不符,涉案商品均系以较低折扣出售,其愿意缴纳罚金,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的代理人对该案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被告人应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某、施某某等人六个月、缓刑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刘某某判处罚金100万元。
点评
本案涉及到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主犯刘某某早年成立公司从事服装经营,2020年开始,刘某某伙同同案16名被告人从事批发、销售假冒阿迪、耐克的衣帽鞋袜的犯罪行为。审理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欲达到部分被告人免于刑事追究、部分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经法院认真审查在案证据,最终根据法律规定排除单位犯罪的可能,确定本案系17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自然人犯罪,不构成单位犯罪,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从判决,无一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并移送执行。本案系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理后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一审刑事案件,做到了审理前准备充分、审理中应对有序,确保案件顺利推进、判决结论得到认同,体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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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知产典型案例二】销售假耐克、阿迪 17人成被告 主犯被判100万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