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常鸣) 8月24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美国加州圣大保罗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的行政案件。
“SANTA BARBARA POLO&RACQUET”为美国一家马球俱乐部,成立于1910年,是美国历史最为悠久的马球俱乐部。1976年圣大保罗首次使用了由该俱乐部名称发展出的商标“SANTA BARBARA POLO&RACQUET CLUB及图”。该图形部分是一个骑在马上的马球手击球的造型。2002年6月13日,圣大保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提出第3209787号“SANTA BARBARA POLO&RACQUET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商评委认为圣大保罗申请的商标和“BEBERLY HILLS POLO CLUB及图”构成了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所使用的近似商标,因此对圣大保罗的主张不予支持。圣大保罗为此将商评委告上法院。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认为,“SANTA BARBARA POLO&RACQUET CLUB圣大保罗及图”商标是由中文、英文以及图形三部分组成的组合商标,而“BEBERLY HILLS POLO CLUB及图”只是由英文和图形两部分构成。且其图形部分虽然也是一名骑手骑马挥杆的造型,但和圣大保罗商标图形的方向完全相反。因此,在呼叫、含义及外观效果三方面和“BEBERLY HILLS POLO CLUB及图”区别明显并不近似。在此之前,圣大保罗在中国成功注册的商标中,许多类别及商品均与“BEBERLY HILLS POLO CLUB及图”商标 同时注册。
原告代理人还指出,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原告的商标在世中国有着广泛的推广和使用,在中国许多杂志、报刊、电视台均有广告和宣传。而且原告还曾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对大力打击假冒产品作了许多工作,这些都能体现出原告的商标在市场和消费者中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和商评委所引证的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
被告委托代理人则坚持认为,在商标图形构成上,两商标图形均位于半弧型英文文字下方,设计及表现风格类似,整体组合区别不明显。并且原告并未提交所申请商标在中国通过广泛宣传具有很高知名度,从而能使消费者将此二商标区分开的相应证据。被告代理人还指出,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原告代理人所提出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其他类别共存这一点于此案无关。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对双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几点询问,随后宣布休庭。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