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集中公布一批侵权茅台案例,有三个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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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9 20:06

近日,贵阳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一批茅台假酒案件。除了直接假冒茅台商标,还存在仿冒包装或名称的侵权行为。对此,烈酒商业对这批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并归纳出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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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一:直接侵犯注册茅台酒厂商标专用权

一则是贵阳市云岩区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当事人云岩区某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0件共计120瓶“贵州茅台酒”经厂家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另一则是杨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当事人杨某向外地销售的25件共150瓶“茅台原浆酒”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物流托运环节被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茅台原浆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贵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的处罚。

酒类专家指出,据知识产权报告显示86.96%的企业遭遇过知识产权侵权。其中有78.26%属于商标侵权。相较于普通白酒企业,茅台名酒企业面临商标侵权问题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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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二:通过近似的包装或名称,间接侵害茅台酒厂知识产权

据了解,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飛天貴賓酒”“飞天基酒”“茅台镇味道”三款白酒的标签上分别使用“飛天”“飞天”“茅台”字样。

其中,“飛天貴賓酒”商品标签上的“飛天”字样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18971834号注册商标“飛天”字样近似;“飞天基酒”商品标签上的“飞天”字样,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10195572号注册商标“飞天”字样近似;“茅台镇味道”商品标签上的“茅台”两字比其他字样更大更突出,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284519号注册商标“茅台”字样近似,而当事人并未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

律师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4316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业内人士指出,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商标。上述违法行为是以添加与茅台相关的前缀、后缀,或者是以繁体字以及类似茅台酒厂的商标对消费者进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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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三:经销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

贵阳市场监管部门披露,当事人汪某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处购进酒类商品。当事人购进销售的1件共6瓶“贵州茅台酒”、待售的标示生产商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6瓶“赖茅传承”、12瓶“茅台1935”、18瓶“茅台迎宾酒”、12瓶“遵義 1935”,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商品、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文已经解释分析过,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怎么解释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商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节罚款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情节严重可以吊销许可证。而案例中的汪某某并未履行这一项规定,从而受罚。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茅台品牌影响力很大,行业内出现了很多茅台假酒的案例,上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类似茅台的商标在业内也比较泛滥,希望消费者能认真分辨,不受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