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叶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月22日,由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甲、叶某乙、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法院作出判决,三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叶某甲、叶某乙、李某某三人都曾在某一家茶叶店工作过,后陆续离职。
2022年6月,三人相聚,商议合伙开网店卖茶叶。三人注册了网店,进行了分工,由叶某甲主要负责进货和供货商谈价格,叶某乙主要负责客服、接待、财务,李某某主要负责网店运营。随后,就开业了。
三人之前从事过茶叶销售,知道“西湖龙井”茶叶销售好、价格高,但他们也知道“西湖龙井”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权利)人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销售“西湖龙井”需要得到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的授权。
他们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为了牟利,仍以200元/斤左右的价格,在网店内销售包装为“西湖龙井”但实际上并非真正“西湖龙井”的茶叶。
经查,自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三人销售金额约30万元,获利约12万元。
案发后,三人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叶某甲、叶某乙、李某某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三人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鉴于三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