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都市报:伪造“茅台”包装?瑞安法院严惩商标侵权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9-06 10:51

温都讯 在高档白酒行业,茅台酒因其广泛的知名度和卓越的品质,在市场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却有厂家为了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上家处承接假冒“茅台”酒盒包材覆膜业务,触碰法律底线。日前,瑞安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2022年3月14日,黄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上家处承接假冒“茅台”酒盒包材覆膜业务。在收取上家所付的定金3000元后,黄某对假冒“茅台”酒盒包材进行覆膜,覆膜的酒盒有“茅台世博会专供酒”“茅台红色之都”等数种酒类标识。

“黄某打电话给我,说他接了一批茅台酒的印刷品,问我能不能帮忙烫金、压痕,我当时就同意了。”眼见商机到来,从事烫金、压痕业务多年的方某(另案处理)很快就答应了黄某的请求。在得到应允之后,黄某将上述酒盒包材运送至方某处进行烫金、压痕。

2022年3月29日,市监部门在黄某的盖光加工厂和方某的压痕加工厂内查获10余万张酒盒印刷品,这些印刷品尚未交付。

经比对,黄某假冒的“茅台”酒盒包材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第3159143号等8个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经查明,黄某伪造与“茅台”酒有关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38760件,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之巨,已使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

2022年4月,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到案后,黄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经授权获得第3159143号等3个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在黄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瑞安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向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瑞安法院遂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另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