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393497号“犬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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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3 07:25

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犬猫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犬猫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47393497号“犬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犬猫”指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会议用文件包;马具配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8780号“天猫”、第46256407号“天猫精灵”、第46297833号“天猫精灵妙物”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毛皮;钱包(钱夹);伞;宠物服装”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天猫”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其所面对的消费对象和经营场所均有明显差异,且双方商标整体构成亦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393497号“犬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