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改判认定“葵花宝典”单独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专家:保护在先权利需进一步明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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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9 05:07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王巍 北京报道

日前,随着最高院公开再审判决,“葵花宝典”商标权案尘埃落定。

10年前,“葵花宝典”被注册成网游商标后,遭到权利人的反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该商标损害了金庸《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特有名称的商品化权益为由,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

案件此后走入诉讼程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商品化权益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因此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2021年,最高院判决将两审判决撤销,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纳入“在先权利”权益保护。诉争商标“葵花宝典”侵害了在先权利应予无效宣告。

《葵花宝典》被单独注册商标 《笑傲江湖》权利人维权获商评委支持

2012年3月5日,上海游奇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葵花宝典”商标注册申请,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等服务。该商标于2013年6月7日核准注册。2015年3月20日,完美世界数字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公司申请认为,其是经金庸先生本人授权,享有《笑傲江湖》等小说作品的游戏改编权,“葵花宝典”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金庸先生对其作品《笑傲江湖》中虚构武侠秘籍特有名称“葵花宝典”在先享有的商品化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17年3月2日作出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评委裁定认为:完美世界数字公司有权基于金庸《笑傲江湖》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商品化权益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完美世界数字公司所主张的“商品化权”,指的是权利人具有的将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称、作品中具有知名度和独创性的特有元素等相关标识与商品(服务)结合,投入商业性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由于该权利并非法定的民事权利类型,故将其称为“商品化权益”为宜。作品中的特有名称能否成为“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对象,关键看该作品中的特有名称是否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否与权利人建立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能否在商业活动中藉此作品名称产生心理消费需求。完美世界数字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金庸的《笑傲江湖》小说作品拥有广大的读者群体,《笑傲江湖》小说作品在文学界和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葵花宝典”作为金庸在该武侠小说作品中虚构的最高级别的武学秘籍,是牵引小说情节发展的最重要线索,是贯穿整部小说的悬念和核心。

“葵花宝典”已与《笑傲江湖》作品及金庸建立了固定的对应关系。“葵花宝典”作为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金庸投入大量创造性劳动所得,而诉争商标与金庸小说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完全相同,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等服务是当下武侠小说作品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服务行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服务项目与知名小说作品的作者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已经获得了作者的授权,从而对使用了诉争商标的上述服务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这就不当利用了金庸基于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金庸《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特有名称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因此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品化权益是否属于在先权益? 最高院改判维持宣告“葵花宝典”商标无效

上海游奇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将商评委诉至法院。2017年,北京知产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商品化权益”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葵花宝典”经过演化,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的指向关系已经受到阻断撤销。法院要求商评委撤销被诉裁定,对完美世界公司就“葵花宝典”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北京高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上述判决。

2021年,最高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北京知产法院和北京高院两审判决;驳回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院改判认为,“葵花宝典”与《笑傲江湖》小说和金庸之间,已经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先权利”包括“民事权利''和“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商评委的裁定使用了“商品化权”的概念,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概念,但不能囿于其名称就得出“商品化权”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某项权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如何保护,要与具体的法律规范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纳入“在先权利”权益保护。诉争商标“葵花宝典”侵害了在先权利应予无效宣告。

专家: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需明确范围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赵虎表示,该案在业内备受关注,从审判过程的反复可以看出,裁判者在这个案件涉及的问题上观点也存在不一致,这也说明了业界就这个案件所引发的一些关键问题也存在不一样的看法。

这个案件涉及的关键法律规定,就是《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这个规定是为了解决权利的冲突而出的,也就是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有可能会把别人的享有的权利的标志注册成为商标,例如别人享有注册权的画、外观设计、企业名称、名人名字等。

但是案件涉及的一个关键点是,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哪里?比如本案中的“葵花宝典”,如果是一个小说、或者电影电视剧的名称,无疑是要受到保护的,但是,涉及到小说《笑傲江湖》书中所写到的元素,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范围之内,便产生了争议。一般小说中的武功招式或者己杜撰的地名等等元素,商标法原则上是不会全部进行保护的,因为一旦扩大保护范围,就会产生一个相对广泛的排他性的权利,也就是除了权利人,谁也无法对相关的元素进行注册,如果给予小说中涉及的元素这么大的排斥力,往往是要有法律的明确的规定。

纵观最高院的判决,除了最高院将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纳入“在先权利”权益保护外,赵虎律师认为,判决书认定,申请注册人除了“葵花宝典”商标外,还注册了多件“笑傲江湖”商标,主观上具有利用相关权利人商业机会和市场优势地位的故意,最高院于是考虑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其注册商标无效,此外,商标案件讲究个案审查,因此,这个判决对其他的案件能产生什么样的作用,还要再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