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篇涉字体侵权判决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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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17:13

汉字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互联网时代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新字体被设计出来,人们也更愿意使用个性化更明显的新字体。计算机字体、字库如何保护,包括侵权认定、赔偿、字库厂商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等一系列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本文从案例出发,分析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以管窥计算机字体、字库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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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字库著作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演变

以2013年为界,对字体、字库的司法保护可分为两个阶段。

2013年以前对字库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字库的法律属性上,在单一的认定构成计算机软件或美术作品还是获得软件和美术作品双重保护上拉锯,如在方正诉文星案[1]中,一审法院认定字库构成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但二审法院认为字库仅构成美术作品但不构成软件作品;中易诉微软案[2]中,一审法院认为字库构成美术作品但不是软件作品,二审法院却认为字库构成软件作品但不是美术作品。在方正诉暴雪案[3]中,一审法院认为字库不是软件作品是美术作品,但在二审法院中认定字库是软件作品不是美术作品。字库法律属性的认定出现来回拉扯的现象。可以看出的是,对于字库的保护来说,法院无论是认定计算机软件作品还是美术作品,最终都予以了保护。

然而,对计算机单字的保护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在2013年以前,法院倾向于不支持单字的著作权保护。比如,方正诉宝洁案[4]中,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美术作品,但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在中易诉微软案[5]中,一审法院认为“中易字库是美术作品的集合,其中的每个汉字和字符系经中易电子公司独立创作完成,构成美术作品。”但二审法院否定了该认定,二审法院认为“中易字库中的黑体和宋体为常见字体,字库中的每个单字和公有领域的常见黑体和宋体难以产生明显区分,因而不具有独创性。”在方正诉暴雪案[6]中,一审法院认定:“每款字库的字体必须采用统一的风格及笔形规范进行处理。因此,字库中每个字体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每款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但二审法院认为“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其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产生的单个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但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虽然部分一审法院认可了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但是二审法院均否定了计算机单字作为著作权的保护,但对单字字体能否构成美术作品并未给出明确的说理。

2013年出现一个转折点,在汉仪诉青蛙王子案[7]中,一审法院认定计算机字库构成美术作品,但是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忽视字库的计算机软件的属性,计算机字库整体应当构成软件作品。而对计算机单字,两审法院都认为,“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并特别指出,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

在该案中,法院对计算机字体是否具有著作权属性给出明确的回应并作出了充分的说理,该案被列为“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产案例”之一,典型性极强。在汉仪诉青蛙王子案之后,司法实务界对计算机字体侵权问题的立场趋于统一,即计算机字库整体构成软件作品,认可在计算机单字在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情况下,计算机单字作为美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在2014年的方正诉上海跃兴案[8]中,法官对计算机单字的可版权性进行了更深入的阐述。该判决认为,“关于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毋庸讳言,从计算机字库字体产品的创作过程和最终目的的角度可以认为其是一种规范化和实用性的工业产物,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只是工业产品而非艺术作品。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通过保护文学、艺术领域等方面的创新而鼓励创作出更多的作品。虽然从字库企业开发字库字体产品的创作过程来说,字库字体在整体上具有规范性,需要符合国家标准,但字库字体产品具有的这一规范性和实用性并不能排除和否定字库字体单字的艺术上的造型。事实上,随着字库企业开发出越来越多的具有独特艺术造型风格的字库字体,越来越多的设计公司和商业企业等放弃选择那些公有领域内的字体,转而选择使用字库企业开发的那些具有独特艺术造型风格的字库字体产品,这一事实也恰恰体现了字库字体产品在其艺术上的造型价值所在,从这一角度来说,字库字体单字以其艺术上的造型理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艺术领域范畴的作品而获得保护,而不是仅因其具有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就将其作为工业产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之外,这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违背的。因此,不能因为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具有工业用途而否认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可版权性。”

在解决计算机单字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之后,在2013年到2019年间,绝大部分的计算机字体侵权案件争议焦点都集中于判断计算机字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是否满足独创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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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单字字体的侵权判断

计算机字库作为软件著作权保护已经没有大的争议,但是,计算机单字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做出了规定,满足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满足以下要件(1)是一种智力成果和表达方式;(2)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3)具有独创性。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而计算机单字字体要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

对于计算机字体来说,对要件(1)和(2)都能满足,但是对于要件(3)独创性的判断则缺乏标准,法官还需要基于自身审美和价值取向进行取舍,观察司法实践,法院也在总结一些标准。

1、计算机字体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1)独立完成,同时属于一种智力活动创作成果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在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由此可知,作品的独创性一方面体现在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非是剽窃、抄袭他人,另一方面属于一种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在判断字库字体单字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时,应遵循这个原则。

“字库企业书写者或字体设计人员在遵循整体设计风格情况下,在不改变单字固有书写结构基础上,对每一单字的笔画间架结构进行布置,对笔画粗细、曲直、长短等进行形态变化,从而设计出与现有字体完全不同、呈现一定特色的独特艺术风格的字库字体。因此,无论从创作过程还是创作结果来看,字库单字从设计字型原稿到最终形成字体单字,都离不开字库企业的投入和字体设计者们对字体美感的把握、设计形态的取舍等,无论从设计风格的创意、字库字体的设计完成还是最终计算机呈现出的字体单字,每一款字库字体单字的创作都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动投入,而是融入了设计者们的聪明才智、经验技巧等,体现了设计者们主观的个性化的创意活动,属于设计者们的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9]对于字库书写者及设计者独立完成及字库属于智力创作活动这一点,司法实践均予以认可。

(2)有创作性——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和差异性

就单字字体的创作性来说,一方面,因字库字体同时兼具审美性与实用工具性的双重属性,而且就单字而言,并不是所有单字都能体现独创性,只有体现较高独特的审美意义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这意味着对字库单字独创性的要求,应当显著高于一般作品。

另一方面,由于字体设计必须基于给定的字形,有既定的笔顺,偏旁,部首等,这些元素不存在任何创作空间,因而其是在给定外形框架内进行创作,区别于普通的美术作品,其创作也是基于大多数公有领域的字体如黑体,宋体,楷体等判断单字字体的创造性还应当与公有领域的字体进行对比判断,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法院总结的标准也基本按照这两方面来展开,以汉仪诉青蛙王子案为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看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第三是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字库公司发行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其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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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字体、字库侵权纠纷如何确定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同时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都不能确定的,则由法院确定50万元以下的赔偿。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通常无法举证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法院多适用法定赔偿。“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字库软件的销售价格或使用费率、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使用方式(商标、包装使用还是宣传、广告使用等)、使用持续时间,字体对产品销售的影响、产品的销售情况等。同时,法院还会考虑赔偿数额对字库行业健康发展的引导作用。”[10]

当然,各地法院对于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上略有不同。笔者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实证分析。

本部分的研究对象是知识产权案由项下,以“字体+字库+侵权”为关键词,检索出历年来的涉字体、字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情况,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数据库,截至2019年7月30日,该数据库共收录涉字体、字库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裁判文书54篇。起诉主体主要是字库厂商,以方正,汉仪和叶根友为代表占据了近年来诉讼的绝大部分。在字体、字库涉嫌侵权的主体有:字库厂商(竞争对手),运营平台,游戏运营商和商业使用者等。

1、各裁判区域的判赔情况

54篇涉字体、字库著作权侵权的判决书中,各裁判区域作出的判决数量及平均判赔金额如下:

图表1:各裁判区域的判决数量与平均判赔金额

2、各审理法院的判赔情况

54篇涉字体、字库著作权侵权的判决书中,各审理法院作出的判决数量及平均判赔金额如下。

(图表2:各审理法院的判决数量与平均判赔金额)

(图表3:判赔金额分布)

总结来看,涉字体、字库著作权侵权的判赔额的总数在3906089.8元,平均数在72335元,最大值2000000元,最小值0元(驳回),非驳回最小2000元,中位数8000元,众数3000元。判赔率很高但判赔额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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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字库使用主体的可能抗辩

字库的开发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需要创造性劳动,“一人种树,众人乘凉”,尊重字库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基本原则,因此,购买正版字库软件是企业的第一要务。同时字库企业也应当设计出多样化的许可授权方式,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不至于出现“字字收费”“人人自危”的现象。假设企业不慎卷入字体、字库的侵权诉讼,笔者认为,抗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独创性抗辩

单字字体获得美术作品保护首先要具有独创性,基于前文的分析,单字字体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符合独创性,因此,字体不具有独创性是第一抗辩要点。另外,一些简单的字体,比如一、二、三、四等字体的创作设计空间有限,与现有公知的其他字体相比,难以体现出在笔法、结构上的变化差异,根本不具备独创性的余地。还有一些进入公有领域的字体,也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默示许可抗辩

对字库公司来说,并非全无限制,企业在应对侵权指控的时候,还有可能具有默示许可抗辩。在方正诉宝洁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字库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包括购买者调用已购买字库单字在电脑屏幕中显示以及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而无论其使用是否属于商业使用,除非字库权利人在许可协议中进行了明确、合理且有效的限制。”在叶根友诉肯德基案中,法院认为:“提供免费下载且无特别的权利限制声明,即表明字库权利人自愿将其字库作为公共产品供公众免费使用,其应当知道相关公众下载使用的方式和后果。相关公众从其声明免费下载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体单字,而不论其使用的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3、针对高额赔偿的抗辩

对于字库企业主张的高额赔偿,企业可以抗辩字库的使用并非用户使用产品的主要目的。如在方正诉暴雪案中,暴雪公司和九城公司未经许可将方正的五款字库文件直接打包进入《魔兽世界》的游戏客户端中,方正起诉要求赔偿4.08亿元,被告抗辩称“涉案字库字体并不是相关游戏玩家选择购买涉案游戏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的目的,涉案游戏运营收入与该游戏中是否使用涉案字库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北大方正公司关于以该游戏的运营收入及以已销售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的数量或者以乘以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每款字体的单价的方式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可了该抗辩,最终认定赔偿200万元。有效的抗辩可以有效减少赔偿数额。

注释

[1]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刘晓夏:“裁判规则演变——计算机字库单字著作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解析”,载:https://mp.weixin.qq.com/s/H4JgTvVOmGsB-XwWQGclsg。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