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县一汽车零部件公司销售假冒“奔驰”空气滤清器被罚款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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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9 13:52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   清河县诺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34MA0E0DKK60  
住所(住址)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王官庄镇大简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清市监处罚〔2023〕481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接到的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有“Mercedes-BenZ”商标的汽车空气滤清器共计612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商标权利人的相关授权手续,也无法提供该批空气滤清器的合法来源。经主管领导批准,对上述空气滤清器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空气滤清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滤清器的违法事实成立。  
主要证据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单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像、照片、《询问笔录》、鉴定材料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2023年12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3]KFQ2-00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鉴于当事人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序号3较轻处罚的裁量基准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标有“Mercedes-BenZ”商标标识的汽车滤清器612个; 2、处以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   2023.12.13  
处罚决定机关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