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备受关注的北京秀水街原总经理汪自力受贿、售假案在北京二中院重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两天。
汪自力经历了从举报者到被举报的转变。2011年,汪自力曾被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后被北京市二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发回重审。
汪自力案曾被媒体指为疑点重重,重审庭审最终以法官宣布“控辩双方的意见均已说清,择日宣判”结束。
举报者被揭发是同伙
2009年8月4日,离职一个月后的汪自力举报秀水街市场售假、董事长张永平偷逃国家巨额税款等多种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信的媒体开展调查报道,汪自力自称为躲避追杀正过着逃亡生活,秀水街市场则回应称举报严重失实。
随后,秀水街市场向公安机关举报,称汪自力才是售假背后真正的老板,并称汪利用职务便利敲诈商户。
4个月后,警方发布消息称,汪自力涉嫌售假,民警从呼和浩特将其抓回北京并刑事拘留。
2010年1月19日,在秀水街商贩杨昌君售假案庭审上,杨昌君称:“是汪自力找我,鼓动我一起卖假名牌。”调查结果显示,举报杨昌君的正是汪自力。
据了解,自汪自力2009年12月21日被拘留后,检察机关曾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提起诉讼后又有两次延期审理。至2011年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历经长达两年半时间。
汪自力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云清律师向记者表示,这是因为“检方始终没有拿出足以证明汪自力构成犯罪的确凿证据”。
发回重审
2011年10月13日,汪自力案一审庭审时,汪自力坚称自己没有售假,被“诬陷”。最终,朝阳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汪自力有期徒刑9年
一审开庭之前,检察院退回案件,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请继续查找”吴卫爽、张露平和李艳红等相关证人,公安机关最后只找了李艳红一人。
一审中,李艳红的证言表明,汪自力所分管摊位的过户、换货以及纠纷的解决,最终的决定权是董事长张永平,不是总经理汪自力。李云清提出,“不属于汪自力分管的库房,汪自力岂能借此索取商户钱款?”
案卷材料表明,刘某通过前台工作人员将装有银行卡的信封交给了汪自力和时任秀水街董事长助理吴卫爽。李云清称,事后到银行取款并签字的都是吴卫爽,该签字是否真是吴卫爽本人所签?该款是否交给了汪自力?只有吴卫爽能够证明。即使有吴卫爽的证言,也必须有相关证据证实方可。
汪自力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两项罪名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发回朝阳法院重审。
律师力辩无罪
此次重审,检方在证据中提供了7页新材料,但李云清认为,检方的指控没有发生变化,仍是两项罪名、七项犯罪指控。
李云清说,其中有4份证言材料都是旧的,以前就有。另外3份新证据,是商户间关于库房的过户申请表以及库房租金调整明细表。李云清对记者说:“新证据内容还涉嫌伪证,与原来证据有出入,不能相互印证。”
记者了解到,汪自力案中,能够直接反映汪自力受贿、售假的仅有证人证言。李云清表示,控方全部证人都应到庭,出庭作证,并应该带上作为证据的书证原件,否则根据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李云清认为,其中有五人签名比照存在不一致,要求法院对签名是否属实进行鉴定。
李云清接受采访时始终认为汪自力无罪,并坚称“要为汪自立无罪辩护到底”。对于一审的6项受贿罪指控,李云清说,汪自力都不认可,态度很明确。“他说如果判他有罪,那简直是‘天下奇冤’。”
另据了解,汪自力一开始就向法院表态,自己是举报人,此次是遭到他人的打击报复。针对起诉书指控的6起受贿和1起售假,汪自力声称“均不存在”,并强调他是遭受“群诬”。
针对案卷材料所载的证据,汪自力认为存在伪证问题,并曾于2012年2月29日写材料通过看守所管教递交给检察官,公诉人当庭认可此材料已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