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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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9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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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第五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商标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