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街镇)
管理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处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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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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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园地】市容管理: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