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2家企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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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6 16:59

近日

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通报2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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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基本案情:

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对安溪县官桥镇官郁村某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重新申报消防审批手续且已投入使用、营业,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对安溪县官桥镇莲美村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拆除厂房4层西北侧安全出口防火门,存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原标题:《安溪2家企业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