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尚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尚志市茂鑫毛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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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01:28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尚志市茂鑫毛纺有限公司长期停业未经营(超过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尚志市茂鑫毛纺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超过六个月)案,已经调查终结。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尚市监处听告字[2020]8-02号),现公告期已满60日,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尚市监处字【2020】第8-01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本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尚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尚市监处字〔2020〕8-01号

当事人:尚志市茂鑫毛纺有限公司(董海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30183MA18XOHN2M

住所(住址): 尚志市老街基乡太平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海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尚志市老街基乡太平沟村

依据市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知要求,经调查后,发现我局登记注册的尚志市茂鑫毛纺有限公司连续多年未年报,执法人员到登记住所现场核查,企业已关停,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超过六个月),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调查。  

尚志市茂鑫毛纺有限公司自2017年起连续三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备案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登记住所检查,企业已关停多年,该公司登记住所村委会及周边邻居均称该公司长期未经营(超过六个月),综合以上事实,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当事人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超过六个月)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调取的当事人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情况,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年报情况。

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表,证明企业 住所(经营场所)无人留守,企业处于关闭状态。

3、与当事人联系情况记录表,证明通过备案的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税收情况证明,证明当事人税收状态非正常。

5、村委会及村民证明,证明当事人确实长期未经营(超过六个月)。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尚市监处听告字[2020]8-02号),现公告期已满60日,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长期停业未经营(超过六个月)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尚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