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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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03:51

企业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2020-12-17 09:44

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

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停工停产怎么办?

生活费是不是最低基本工资?

是否应该尽早离职?

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本文给你答案!

一、工资支付问题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工资支付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时间段进行讨论:

(一)2020年2月10日前

参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处理。

1.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各地标准不一,例如,北京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广东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2.被隔离的员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3.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二)2020年2月10日后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活经营困难的,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根据法律规定:

1.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1)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当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各地规定不一,比如北京地区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广东地区为80%)。

二、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员工可以单位“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是有期限的,不能无期限地延长,一般为30天。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停产、限产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复工的,可视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符合该项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就双方未能就停产限产时限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对员工而言,如果有辞职的打算,早点提比较好,因为你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比较高,但是疫情之后,平均工资可能会比较低。对企业而言,当然是连续支付12个月的最低工资或生活费是比较划算的,能降低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但也有个别法院认为这种计算方式并不公平,应该以正常劳动期间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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