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缴制下,新设公司更为便利,却因多种主客观原因,公司为了止损或者调整公司经营规划甚至逃避债务等原因决定暂时停止经营,因对公司停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一些公司经营者对停止经营后的公司不闻不问导致其成为“僵尸企业”,在处理停业后的公司有关事务时也较为随意,可能造成较大法律风险。
同时,从宏观上看,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16年曾联合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现就公司停业后三大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资参考:
一、公司停业后的主体资格及相关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停业或与之类似的概念“歇业”作出明确界定。
所谓停业,从公司角度看,一般是指暂时停止其业务经营活动;而从监管机构角度,将从是否按期报送年度报告、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能够取得联系、是否报税、是否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公司银行基本账户是否有资金流动记录等方面确定该公司是否停业。
同时,《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公司停业达到一定期限的法律后果,即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据此,停业的公司尤其是对于未来有重新经营计划的公司,应注意尽快确定新的经营计划,避免因停业超过6个月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要求公司停业后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也不存在关于公司停业可免除公司有关行政义务的规定。
因公司停业并不等于公司注销,故公司停业并不影响其法人主体资格的存续,故股东、公司仍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股东,其应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实缴出资,并以此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公司,仍应对未了结的债务、税费以及劳动者工资福利承担责任,并依法向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规定的义务,比如停业后的公司仍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否则,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公司停业后的税务问题
公司停业意味着暂停一切经营活动,但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也不属于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情形,故不能进行税务注销登记,那么公司停业期间是否应继续按规定报税呢?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据此,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报办理停业登记,而公司法人并不在此之列,故公司停业后仍应按规定报税。
此外,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比照该办法执行。据此,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虽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并未将个人独资企业纳入,但实践中存在税务机关的办事指南中明确将受理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主体的停业登记申请的情况。
三、公司停业后的有关劳动问题
首先,公司停业时,对于无法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款,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可按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按程序进行裁员。
其次,公司停业后未打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原因未能依法辞退员工的情况下,其工资、社保的处理如下:
第一,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何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如何处理,现并无国家统一的明确规定,但部分地方对此有专门规定。
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不过,《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仍未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作出明确界定,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综上,结合实践中的常用的月薪制和停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原则上应指一个月,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仍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工资。
第二,关于社保缴纳问题,因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且无公司停业可暂停缴纳社保的例外规定,故公司停业后仍应依法继续缴纳社保。
对此,《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实际上也认可了停业期间企业应继续职工缴纳社保。因此,实践中,许多公司停业后就停止为职工购买社保的行为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