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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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7 19:33
京政发[2002]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京政发[2001]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要求,经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认真清理,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133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审批事项71项,核准事项22项,审核事项17项,备案事项23项),调整 - 1 -
5项行政审批事项。
现将《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停止审批。但其中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原审批部门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通知接收部门及单位,接收部门及单位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转变工作方式,做好服务工作。
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研究提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
三、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部门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制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合法、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标准或条件、审批程序、审批责任、审批权限、审批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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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凡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五、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今年还要继续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重点,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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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71项,核准22项,审核17项,备案23项)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审批1项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本市权限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开工计划(改为登记备案)
(二)核准1项
化肥经营单位批发资格(改为工商登记)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一)审批2项
1.列入国家经贸委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国家经贸委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改项目,应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2.经营二类监控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再审批新的经营单位)
(二)审核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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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单位资格(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审批3项
1.设立旧货企业(改为备案)
2.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产权交易及关、停、并、撤(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3.餐饮业、旅店业企业等级评定(改由行业协会采取自律方式管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审批3项
1.境外组织在本市高等学校中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权限内市属高校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开工计划(改为备案)
3.权限内市属高校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保留审查教育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后有关审查初步设计环节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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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2项
1.认定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取消此项审批)
2.认定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取消此项审批)
(二)核准3项
1.技术市场经营单位与管理人员资格(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2.技术合同登记(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3.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
(三)审核2项
1.国家八六三计划和国家攻关计划项目立项(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
2.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
北京市公安局
(一)审批13项
1.开办机动车维修业(改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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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退役、废旧放射源(改为备案)
3.建立经济民警队伍(改由市保安公司承担)
4.经营旧货业(下放公安分县局)
5.经营印刷业(下放公安分县局)
6.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及在社会上流通票证准印(下放公安分县局)
7.开办旅店业(下放公安分县局)
8.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下放公安分县局)
9.外省市单位、个人到京购买剧毒物品和本市到外省市购买剧毒物品(下放公安分县局)
10.设立爆破物品服务公司(下放公安分县局)
11.生产、销售现行军、警服装及专用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应由公安部统一监制)
12.消防设计方案(保留审查消防初步设计环节,在此之前的有关审查消防设计方案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
13.消防施工图(保留审查消防初步设计,在此之后的有关审查消防施工图环节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二)核准1项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三)审核1项
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取消市公安局审批部分,统一由市广电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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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案16项
1.国外客商加工、生产仿真玩具手枪(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外国人携带猎枪出境申领运输证(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3.月增加射击人数和枪、弹损耗及安全情况(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4.射击场子弹、射击场活动(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5.存放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库(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6.枪支、弹药保管人简历(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7.持有运动枪、弹药单位(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8.接受外国人赠送或转让猎枪弹药(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9.持有气枪(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0.营业性射击场所安全合格证(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1.消防产品生产、维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2.灌充、使用氦气球(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3.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根据《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应为审批事项,不再重复设置备案事项)
14.经销消防产品资格(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5.外地消防产品在京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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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境外消防产品在京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
(一)审批6项
1.票据承印厂资格(改为招投标方式确定)
2.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经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属于禁止事项,不再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记账本位币变更(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6.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重要财务事项(改为备案)
(二)审核1项
外贸公司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资格(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财政部不再审批)
北京市人事局
核准1项
刊播人才招聘启事(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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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核准2项
1.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认定公费医疗人员资格和核准公费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取代公费医疗制度)
(二)备案1项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审批5项
1.新征地建设项目选址(并入审批规划意见书)
2.建设项目规划要点(并入审批规划意见书)
3.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改由业主自主决定)
4.非重点地区、非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下放区县政府或市规划委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由设计单位执行,市规划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5.外省市设计机构在京承接建设项目(属于地区保护行为,不再审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一)审批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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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工程项目监理总工程师资质(通过考试取得资质)
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立项(市场已经饱和,不再新批项目)
4.限制性建材项目(改由市场引导、市场决定)
5.缴纳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根据《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缴纳专项费用纳入专项基金管理中,企业应依法缴纳)
6.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会审本市权限内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年度开工计划(改为登记备案)●
(二)核准2项
1.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改由行业协会承担)
2.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取消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三)审核1项
建筑门窗、幕墙等产品的鉴定及生产许可证(取消市建委审核事项,统一纳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一)审批3项
1.车辆清洗站资质(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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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水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查节水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前有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
3.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初步设计(保留审查节水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后的有关审查初步设计的环节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二)备案1项
拆迁工地登记(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审批3项
1.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高档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改为招标、拍卖或公开挂牌交易)
2、临时用地(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不包括临时占用林地)
3、开办独立选(洗)矿厂(市场已经饱和,不再新批项目)▲
(二)核准1项
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改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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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局
(一)审批6项
1.非营业性化学危险品运输许可(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属于禁止事项,不再审批)
2.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歇业(改为备案)
3.市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户停业、歇业(改为备案)
4.人力三轮车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5.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改为备案)▲
6.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改为备案)▲
(二)核准1项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改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审核1项
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部门征收车辆购置税,取消车辆购置附加费)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一)审批1项
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改由企业自主申领或通过招投标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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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准2项
1.本市各类进出口企业更名、资格证书年审(根据《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应由工商部门承办)
2.允许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改为备案)
(三)审核3项
1.进出口机电产品维修、技术服务站(改为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2.使用外贸发展基金项目(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取消此项审批)
3.机电产品出口基地、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文化局
审批2项
1.占用公园、广场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2.设立录像放映场所(市场已经饱和,不再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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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
审批2项
1.除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外,建设项目卫生防疫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查卫生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前的有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
2.除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以外,职业卫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保留审查卫生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后的有关审查初步设计环节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一)核准2项
1.进口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或密封源、含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者产品(改为备案)
2.排放污染物(改为备案)
(二)审核1项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改由行业协会承担)
北京市统计局
核准1项
统计登记(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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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1项
印刷商标单位资格(改为招投标方式确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审批1项
采用国际标准(改为组织专家依法评审)
(二)备案1项
外国锅炉经销代理机构(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不再设置)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1项
生产法定药用辅料(纳入药品生产审批,不再单独设置)
(二)审核2项
1.二、三级野生药材采药证(北京不属于二、三级野生药材主产地)
2.麻黄素年度生产计划(截至目前,国家未在北京市指定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
北京市水利局
审批1项
取消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水利部门意见(保留审查水利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前有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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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供咨询服务)●
北京市农业局
(一)审批2项
1.除兽用生物制品外,兽药经营许可证(除城区范围外,将郊区范围的审批权下放郊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2.动物诊疗许可(除城区范围外,将郊区范围的审批权下放郊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审核1项
北京地区使用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资格(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一)审批1项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纳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审批,不再单独设置)
备案2项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临时许可(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外地广播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证书(改为市场调节)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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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1项
印刷企业变更(改为备案)
(二)核准2项
1.出版物异地印刷(改为备案)
2.作品版权登记(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三)审核1项
出版物总发行企业设立及变更(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直接审批)
北京市文物局
审批1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查文物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前的有关审查文物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
北京市园林局
(一)审批2项
1.提出建设项目园林绿化专业规划意见(并入审查绿地规划方案)●
2.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专业设计(并入审查绿地规划方案)●
(二)核准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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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维修企业资质(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审核1项
从事外事服务工作单位资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审批)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审批2项
1.修建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查人防初步设计环节,在此之前的有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
2.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改为备案)●
(二)核准1项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改为备案)
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备案1项
乡镇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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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一)审批1项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二)审核1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三)备案1项
卫星地球站(含发射单元)系统\15w以上短波台(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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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3项,备案2项)
(一)审批3项
1.原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有毒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资格”转交北京市卫生局
2、原由北京市公安局承担的“开办机动车解体厂”转交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3.原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机动车检测单位从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转交北京市公安局
(二)备案2项
1.原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超过应招标范围项目不招标的建设工程”转交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原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50万元造价以下不经招标的建设工程”转交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注:1.加“▲”的审批事项,待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2.加“●”的审批事项,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再正式执行。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前,上述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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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批事项仅限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规定的试点范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4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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