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和法声】公司倒闭了,欠款就“打水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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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3 14:53

以为将公司“关门大吉”,债务就能一笔勾销?

公司人去楼空,债权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追回欠款?

近日,汤阴法院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法官改变思路和措施,申请追加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又展现了法院灵活执行、暖心护企的良好形象。

安阳某公司在向汤阴某公司供应货物后,迟迟收不到货款,无奈之下起诉至汤阴法院,要求汤阴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汤阴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汤阴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企业负责人拒不露面,亦不配合执行。

“毛法官,这下可怎么办,都等着发工资呢,这么大一笔钱要不回来,我该怎么向员工交代啊!”安阳某公司负责人听到这个消息立刻打来电话焦急的说。“别着急,还有办法!”毛芳接着说道“我们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汤阴某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张某为企业投资人,依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你可以申请追加该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

汤阴某公司投资人张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时主动联系了毛芳,“我公司已经没有资产了,还能怎样执行?”毛芳严肃释法并告知其恶意规避执行的严重后果,张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支付了全部货款,本案至此圆满执结。

个人独资企业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当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企业投资人为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企业投资人个人财产,促使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中,被执行人汤阴某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张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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