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公示年度年报的相关企业;
2.在其登记的经营住所已连续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
3.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经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而逾期未办理的企业。
二、清理时间
2023年8月起至2023年12月。
三、清理要求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详见附件《泰和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需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补报年度报告。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对未按时年报并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要及时与我局取得联系,补报年度报告,然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已经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在补报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申请注销登记。
3.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并继续经营的,应及时向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申请变更登记。
4.符合吊销条件的企业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社保缴纳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局将依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多领域被实施联合惩戒。
现将清理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系统(江西)查询),请名单中企业持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前往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地址: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监管股
联系电话:0796-8638367
特此公告!
附件:泰和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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