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时讯: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2-05-23 18:14
原标题:恒达时讯: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6885
证券简称:恒达时讯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31号院 1号楼 3层 318号。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5号5层617号。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
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
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
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
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
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
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
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东应当回避表决。 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
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
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及第四十五条的财务资助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达到如下
标准的关联交易:
(一)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万
元的交易;
(二)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达到如下
标准的关联交易:
(一)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万
元的交易;
(二)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与同一关联方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
类别相关的交易适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第二百〇九条第三款
所述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
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
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
交金额。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
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
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已
按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二)、(四)
项的规定。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二)、(四)
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以后 30%提供的任
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无 新增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
定外,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
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无 新增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向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所
规定的情形;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一百条所规
定的情形;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为:
……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
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
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为:
……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向监
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
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为五年。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
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的具体期限为: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
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
使;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公司发生交易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且不超过1500万元的。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的
权限为: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对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以下金额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万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
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
使;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如下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
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对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万元。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财务资助的权限为: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资助以外的其他财
务资助事项。
(五)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1、主营业务投资: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的
对外投资事项;如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的对
外投资事项则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2、非主营业务投资:单笔购买理财产品的金
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如单笔购买理财
产品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则需要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如公司连续
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且该期间最高
余额(即成交额)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
条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和批准重大
交易的标准,则亦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如该期间最高余额(即成交额)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亦需要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如下债务性融资事项:
同意董事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0%;
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向银行等金
融机构申请授信单笔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且连续 12个月累计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50%。
(七)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如下对外捐赠事项:
单笔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且连续12个月
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的捐
赠。
(八)公司以自身资产为下属子公司或其他
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抵押的,适用公司关于对
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以自身资产为自身
债务(仅指公司本部,不含自身子公司)提
供抵押的,适用公司关于债务性融资的相关
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讨论;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式进行征集。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关联人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 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
意见;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
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
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
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退市、申请转板或
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一)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
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无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挂牌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条第(一)项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专用条款的,自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实
施。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内容如与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为准。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1号院1号楼3层318号。
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5层617号。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三、备查文件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5月 2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