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伪造签名,以虚假材料骗取工商变更登记,被冒名股东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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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19:25

假期,说点轻松的事。

问题一:公司的股东甲仿冒股东乙的签名,把股东乙的股份转让出去了,变更了乙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并在工商部门做了变更登记。此时股东乙如何维权?

股东甲的行为符合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情形,通常情况下人们会想到三种救济途径:

第一,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追究股东甲的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虽然此前有过仿冒签名、骗取股权登记的股东被追究职务侵占罪的先例,但很多地方仍不把这种行为当成犯罪来处理。追究股东甲刑事责任的条件并不成熟。

第二,到工商行政部门反映问题,由工商行政部分对该公司做出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商部门可对公司(而不是股东甲)做出责令改正、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选择哪种处罚措施,则在工商部门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与此大同小异。

因此可见,到工商行政部门去反映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维护股东乙的权利。

缺点:

1、只能处罚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变更登记的行为,只能撤销变更登记,并恢复股东乙的股东地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股东乙若还想进一步从股东身份中获益,还需要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2、耗时可能会较长。工商部门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股东甲还有可能代表公司对该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甚至可以一审后再提起上诉,二审终审)。《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在股东甲控制下的公司还有可能拒绝履行,使得案件不得不转入强制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注: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到法院,由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跟股东乙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并撤销变更登记是不同的。这是两个程序。)

但是:股东甲既然可以使用仿冒的签名来转移股权,其当然也有可能转移公司的资产。在这个耗时较长的程序中,股东甲很有可能使用各种手段(虚假交易、虚假负债等)把公司资产掏空,而股东乙此时还未恢复股东地位,很难保障自己的权利。

第三,到法院起诉。

这是常规的民事诉讼程序,由股东乙作为原告起诉,视股东乙的要求来确定诉讼请求,视诉讼请求来确定被告方和第三人。

民事诉讼程序也是两审终审。在诉讼前和诉讼时,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便于在判决生效后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问题二:工商部门做出处罚后,如果被处罚的公司不缴纳罚款,能不能撤销变更登记?

答案是:当然可以。《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可见,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变更登记,是以欺骗的行为获取了变更登记,那么在该欺骗行为得到确认后,撤销变更登记是工商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撤销错误的变更登记还以公司是否缴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为前提条件。公司不缴纳罚款,就不能恢复股东乙的股东地位,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三:股东乙通过工商部门的相关措施或者通过诉讼,取回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地位后,股东乙的维权就结束了吗?股东甲和股东乙的纠纷解决了吗?

答案是:如果股东乙仅仅是取回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地位,那么维权和甲、乙的争议并没有因此而结束。股东乙要挣回属于自己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股东权利、分享公司的利益。但如果股东甲长期控制公司,股东乙想要从股权中获得利益,还需要进一步的诉讼。或在选择上述第三种救济途径时,在乙方的维权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律师可对诉讼请求进行规划和设计,争取在一次诉讼中解决双方的纠纷,以期减少当事人的讼累。